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与4月1日正式颁布。
《标准》立足我区地域特征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以水环境保护为目标导向,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污染物标准分级和限值、污泥管理和监测等要求。《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入了更高要求、更严规范阶段,将有助于提升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为我区农村地区水环境改善和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