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
你单位报送的《乌兰察布集宁区中心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新建集宁中心110kV全户内变电站,建设2台63MVA主变;110kV出线2回,均至宁西220kV变电站。新建宁西220kV变电站至集宁中心110kV变电站110kV输电线路10.36km,其中架空线路9.0km,110kV电缆隧道敷设1.36km。本工程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和察右前旗境内。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塔基定位及线路建设时要尽量采用高塔跨越的方式。施工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垃圾。运营期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淘,不外排。对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油、废蓄电池等应全部回收,如不能全部回收,必须单独存放,集中送交有资质的部门处置。
(三)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规模及线路建设应严格依据初步设计执行。确因特殊原因产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确认工程周围及沿线环境敏感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补充环评并上报我厅。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