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各运维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8〕3号)有关要求,全面加强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区控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着力提高监测数据质量,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和维护,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监测处 关塔拉
联系电话:0471-4919909, 13654880190
邮箱:251879732@qq.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