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环保局: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现状,参照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导则》,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编制了《生态功能区划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并经自治区级专家论证。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态功能区划是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一个重要手段。自治区党委、政府已将完成生态功能区划列入盟市党政班子和盟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目标。各盟市环保局要抓住有利契机,及时向党政领导宣传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重要性,使生态功能区划结果真正应用与党政领导综合决策之中。
二、生态功能区划是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开展的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以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为依据,组织精干技术力量,认真组织完成。
三、各盟市环保局于2001年6月完成生态功能区划初稿,经审核论证后于2001年7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后于8月初返各盟市。各盟市环保局根据自治区环保局的意见修改后于2001年10月底前上报当地盟行署、市政府批准实施。
附:1、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导则(修改稿)
2、内蒙古生态功能区划系统表(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