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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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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

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5日我厅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1-4632057     传 真:0471-4632056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邮 编:0100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国道 110 线毕克齐至协力气段公路(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内环审[2024]75号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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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