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28 00:00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及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选取和管理,结合环境应急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应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应急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应急管理、核与辐射、水利、化工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区内知名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专家库的总体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具备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政治立场坚定,有大局意识,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够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保证正常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业内资深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四)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五年以上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经验;或具有五年以上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受到同行一致认可。

(五)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人员;

(二)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人员;

(三)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专家库专家名单的更新确认,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变更信息。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专家聘任程序:

(一)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本人自荐方式申请入库。由单位推荐的,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择优筛选、审核,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三)专家库专家名单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服务工作,为全区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工作包括:

(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损害评估、事件调查等工作;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的评审,协助开展预案抽检等工作;

(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复盘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环境风险调查等工作;

(五)参与环境应急课题研究、环境应急标准规范制定;

(六)参加环境应急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其他环境应急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生态环境应急专家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派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现场工作任务,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独立发表意见,并有权保留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二)参与现场检查和应急处置的专家费用,参照每人每天800元标准执行;

(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规〔2016〕2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科研、评审、检查、咨询、论证等工作;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出现与自身利益相关、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应急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参加环境应急工作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行为的;

(三)违反科研、评审、检查、咨询、论证等规定,擅自泄有关重要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在技术服务保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事项情况的;

(五)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

第十三条 严格保障专家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6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