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环提〔202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政协自治区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
全体会议第0367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
《关于拓展自治区生态产品实现途径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2〕5号)及《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内发改基础字〔2022〕653号),我厅承担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
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方面
为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搭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制度框架,2022年6月,我厅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2〕16号)。总结《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以来的工作,并结合“十四五”国家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新要求,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
纵向生态补偿方面,积极响应国家划定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政策要求,认真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争取国家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目前,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数量达到43个,2011-2021年,累计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近260亿元,其中202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约32亿元。
水质生态补偿方面,积极探索运用经济手段强化水污染防治,在自治区重点流域推行断面水质污染补偿,2019年5月至2020年底,共核定水质污染补偿金7323.2万元,下达各盟市后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切实提高水污染防治实效。
横向生态补偿方面,目前正在研究推动建立自治区黄河流域相关盟市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同时,积极推进与宁夏、山西、陕西等省区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省区间水污染联防联治。
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方面
2021年,全区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12件,案件类型涉及生态破坏、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废水超标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非法占用草原等类型,涉案赔偿金额约15757万元。
2022年,我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内政办发〔2022〕7号),使我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12个盟市均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全区12个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通过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十个渠道,筛查处2021年6月至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共计618条。下一步将督促各盟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对案件线索清单做进一步研判,对符合启动条件的案件线索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方面
碳排放权交易,是交易主体依据市场规则和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其中,碳排放权是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国家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地方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落实。碳市场是减排降碳的政策性工具,国家通过逐步收紧碳排放配额基准线的方式倒逼控排企业减排降碳。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鸣锣开市,我区纳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172家,我厅组织企业按时上报碳排放报告,积极开展核查复查、配额分配和清缴,推动碳市场建设。第一个履约周期履约完成率99.80%(以履约量计),顺利履约收官。
下一步将继续做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管理工作,制定完善自治区企业碳排放监管手册、核查复查技术指南、核算报告管理规程等,推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帮扶指导,提升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和参与碳交易的能力。
四、排污权交易工作方面
2010年8月,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我区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中,形成了包括实施方案、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易管理规则等在内的一套完备的制度框架和规范体系,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016年3月,国家对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我区位列全国11个试点省份的第4名。2022年3月,“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入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编印的《2021年度全区改革优秀案例》。自试点开展以来,自治区持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截止2022年8月底,共完成537个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共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3.7亿元,全部上缴国库,统一用于污染防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增添了财力保障,有力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努力促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签 发 人:杨 劼
承 办 人:石闻华
电 话:0471-4632316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9日
内环提〔202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政协自治区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
全体会议第0367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
《关于拓展自治区生态产品实现途径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2〕5号)及《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内发改基础字〔2022〕653号),我厅承担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
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方面
为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搭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制度框架,2022年6月,我厅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2〕16号)。总结《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以来的工作,并结合“十四五”国家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新要求,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
纵向生态补偿方面,积极响应国家划定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政策要求,认真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争取国家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目前,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数量达到43个,2011-2021年,累计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近260亿元,其中202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约32亿元。
水质生态补偿方面,积极探索运用经济手段强化水污染防治,在自治区重点流域推行断面水质污染补偿,2019年5月至2020年底,共核定水质污染补偿金7323.2万元,下达各盟市后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切实提高水污染防治实效。
横向生态补偿方面,目前正在研究推动建立自治区黄河流域相关盟市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同时,积极推进与宁夏、山西、陕西等省区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省区间水污染联防联治。
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方面
2021年,全区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12件,案件类型涉及生态破坏、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废水超标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非法占用草原等类型,涉案赔偿金额约15757万元。
2022年,我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内政办发〔2022〕7号),使我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12个盟市均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全区12个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通过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十个渠道,筛查处2021年6月至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共计618条。下一步将督促各盟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对案件线索清单做进一步研判,对符合启动条件的案件线索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方面
碳排放权交易,是交易主体依据市场规则和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其中,碳排放权是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国家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地方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落实。碳市场是减排降碳的政策性工具,国家通过逐步收紧碳排放配额基准线的方式倒逼控排企业减排降碳。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鸣锣开市,我区纳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172家,我厅组织企业按时上报碳排放报告,积极开展核查复查、配额分配和清缴,推动碳市场建设。第一个履约周期履约完成率99.80%(以履约量计),顺利履约收官。
下一步将继续做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管理工作,制定完善自治区企业碳排放监管手册、核查复查技术指南、核算报告管理规程等,推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帮扶指导,提升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和参与碳交易的能力。
四、排污权交易工作方面
2010年8月,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我区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中,形成了包括实施方案、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易管理规则等在内的一套完备的制度框架和规范体系,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016年3月,国家对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我区位列全国11个试点省份的第4名。2022年3月,“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入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编印的《2021年度全区改革优秀案例》。自试点开展以来,自治区持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截止2022年8月底,共完成537个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共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3.7亿元,全部上缴国库,统一用于污染防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增添了财力保障,有力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努力促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签 发 人:杨 劼
承 办 人:石闻华
电 话:0471-4632316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