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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按照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坚决整改、彻底整改,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改到位。通过反馈问题整改,切实解决一批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整改任务

(一)生态保护思想方面

1.呼伦贝尔市在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工作上还需进一步加强,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上思路不够开阔,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践探索上仍需进一步强化。

责任单位: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逐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发展规划引领,进一步统筹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工作关系,科学组织编制好“十四五”规划纲要,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二是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格项目准入,积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旗市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统筹衔接。二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各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2.个别地区及部门生态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仍错误地把生态环境工作理解为生态环境局的工作,对自身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理解不深、落实不力。

责任单位: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监管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厘清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新局面。

整改措施:一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出台《呼伦贝尔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二是充分发挥市、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新局面。三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各级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1次。

3.2016年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区域面积调整减少,退出区域在开发区和海拉尔区之间形成“两不管”地带,双方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相互推诿,形成监管“盲区”,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明确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与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监管范围,堵塞监管漏洞。

整改措施:一是海拉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向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通报规划范围调整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是以《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3—2030)(2015年修改)》为准,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照规划范围实施属地监管。三是市生态环境局海拉尔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做好相关监管手续交接,并对新纳入的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海拉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整改工作。二是举一反三,全面梳理全市生态环境监管“盲区”,结合实际,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有效开展环境监管工作。三是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4.2019年编制的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报告中显示,园区个别点位地下水中PH、氨氮、细菌总数、耗氧量、石油类等11项污染物分别不同程度超标,至今未开展调查治理。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超标点位开展监测调查,根据成因采取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整改措施:一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水开展监测,分析调查超标原因。二是根据分析调查结果,制定具体治理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片区至督察进驻时仍未建成集中供水设施。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工信局、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片区集中供水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一是加快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水源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对原有水资源论证进行修改报批。二是加快供水工程建设。2021年建设完成一座供水量1.5万吨/天的水厂,作为谢尔塔拉项目区和海东项目区集中水源。三是加快中水工程建设。依托海拉尔再生水利用项目,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布置中水管网。中水工程建成后推进金属冶炼、装备制造等企业优先使用中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

监管措施:一是督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供水工程建设计划,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6.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片区30余家企业长期违规取用地下水生产。为应付督察,海拉尔区水利局在督察进驻前集中向上述企业下达停止取水通知,方式方法简单机械。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30余家企业分类梳理,一企一策,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完成违规取用地下水企业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一是全面排查、分类施策。对园区内取水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取水用途列出清单,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实施台账管理。对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需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做到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巡查、暗访等监管手段,举一反三,严格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查处违规取水行为。三是提高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取水企业开展工作调研,提高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行政监督监管力度,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不定期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二是加强政策业务督、导、帮,督促海拉尔区摸清园区内用水企业现状,分类施策有序进行整改。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拖延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7.海拉尔区禁养区建有一座存栏1.3万羽蛋鸡的养殖场,督察进驻期间群众多次举报异味扰民,海拉尔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2017年年底前关闭或动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但整改工作进展缓慢。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禁养区存栏1.3万羽蛋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

整改措施:一是对禁养区存栏1.3万羽蛋鸡养殖场进行实地调查,摸清养殖场建成时间、占地面积、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

二是按照相关政策对养殖场资产进行评估测算。三是明确补偿办法,筹措补偿资金,签订协议,督促养殖场业主按期完成关闭或搬迁。四是开展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核查。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海拉尔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8.呼伦贝尔市多个引进项目在事中事后监管上缺少有效的宣传引导与约束。锦兴隆食品牛羊屠宰、牙克石农场奶牛养殖等17个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现均已建成。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阿荣旗、鄂伦春自治旗、扎赉诺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一是加大对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是对上述17家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分类处置。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合规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清理整顿。三是针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区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9.东明矿业、蒙西煤业、呼盛矿业3个煤矿生产产能增加30%及以上,属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目前均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环评手续,在取得手续前控制产能生产。

整改措施:一是对上述三家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是督促企业完善环评审批手续。三是监督企业在新增产能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将产量控制在原有环评批复的生产规模内。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

10.呼伦贝尔市有国考断面17个,2020年1—4月音河水库国考断面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2020年上半年,陶海、莫日根乌拉国控考核断面水质有所下降。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扎兰屯市、阿荣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右旗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推动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查找2020年1—4月音河水库国考断面未达到考核目标和2020年上半年陶海、莫日根乌拉断面水质有所下降原因,推动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11.呼伦贝尔市建立了市、旗、镇、村四级联动的河长制,但工作压力传导不够,部分基层河长履职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河长办)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畅通压力传导通道,基层河湖长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暂行办法》规定的巡河湖范围及内容、方式及频次、问题整改执行等内容开展巡河巡湖,切实提高河湖管理水平。

整改措施:一是以签发总河湖长令或召开总河湖长会议等方式对《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暂行办法》等河湖长履职尽责规定进行再传达再部署,明晰各级河湖长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二是基层河湖长在所属辖区以网上公示或河湖长公示牌等方式公开工作手机及上级监督电话,畅通公众反应问题渠道。三是通过督查暗访、座谈、随机电话访问等方式检查基层河湖长履职尽责及河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对基层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四是严格考核问责。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基层河湖长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启动问责机制。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在全市范围内不定期开展督查暗访,对基层河湖长履职尽责及河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以“一地一单”方式反馈相关旗市区。三是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级河湖长处理。

12.阿伦河支流集贤屯沟那农二队河段堆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畜禽粪便数十处,绵延约一公里,散发异味,阿荣旗河长制办公室曾下达清理要求,那吉屯农场应付整改工作,将河道内靠近公路的垃圾堆用河砂覆盖,而对远离公路的垃圾堆置之不理,任其堆积。同时发现,在阿荣旗工业园区北侧大坝内有多处垃圾堆用河砂覆盖。

责任单位:阿荣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河长办)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河长制工作传导力度,统筹协调各乡镇、相关部门保质保量完成河道“清四乱”等河长制相关任务,切实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整改措施:一是在河道沿岸居民密集区及工业园区主要通道处设立“禁止”标识牌,禁止倾倒垃圾,由村级河长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对随意倾倒垃圾者进行劝导并制止其污染行为,同时进行影像资料取证留存。对屡劝不止、倾倒垃圾至河道沿岸的村民进行公开通报,情节恶劣者按相关环保法律报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二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暂行办法》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巡河工作,定期对镇级河长巡河次数进行通报并抄报旗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旗级河长。三是落实属地责任,乡镇级河长在做好巡河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村级河长巡河优势,督促村级河长切实履职尽责,定期检查村级河长巡河记录、影像资料,对巡河工作开展不力的村级河长进行约谈。四是旗河长办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暗访督察,对发现的河道垃圾等“四乱”问题及时转办各乡镇、相关部门按时限进行整改,并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整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五是启动追责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阿荣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不定期抽查基层河湖长履职情况及河湖管理问题整改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基层河湖长,督促阿荣旗河长办进行预警提醒并盯办问题整改。三是监督阿荣旗对整改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层河湖长或相关部门责任人依法依规启动问责机制。四是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级河长处理。

13.呼伦贝尔市汇流河发电厂、华能伊敏煤电公司三期工程等15个项目均长期违规取水,其中海拉尔农垦公司每年违规取用海拉尔河水约2000万立方米。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对15家违规取水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旗市区按照审核确定的整改时限完成整改任务。2021年年底前完成8家企业整改。

整改措施:一是强化主体责任职责。相关旗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取水用途、违规类型等实际情况列出清单,实施台账管理,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能立行立改的要立行立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按照时限完成整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伊敏煤电公司煤电联营三期工程项目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并核发取水许可证。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要积极与自治区水利厅沟通,协助、督促伊敏煤电公司向自治区水利厅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巡查、暗访等监管手段,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改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规取水行为。

监管措施:一是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许可的项目,积极配合旗市区政府与自治区水利厅沟通协调,推进整改工作。二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对旗市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帮。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拖延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14.大唐化肥水资源论证报告于2018年由自治区水利厅批准,批准生产取用疏干水303.53万立方米/年,退水9.42万立方米/年,督察发现,呼伦贝尔市水利局未严格按照水利厅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核发取水许可证,变相批准取用疏干水294.71万立方米/年,退水75万立方米/年,大唐化肥未按要求建设中水处理回用设施,实际退水达到120万立方米/年,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办理取水许可证,加大节水改造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督促企业向自治区水利厅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由原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取水在线监控,严格落实超计划、超定额水资源税累进加价制度。三是督促企业加强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力度,结合海拉尔再生水利用工程,提高中水回用率。

监管措施:一是指导、协调海拉尔区、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向自治区水利厅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二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海拉尔区开展整改工作。

15.呼伦贝尔市在用入河排污口22个,其中16个未取得排污许可,每日约20余万立方米经处理后的废水违规排入河道。

责任单位:满洲里市、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阿荣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查明各入河排污口的排水来源,逐一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一口一档”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二是待上级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出台后,对排查出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开展分类整治。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信息公示牌,实施排污信息公示。

三是2021年年底前永久封堵阿荣旗呼伦贝尔双娃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矿业氧化塘2个停用的入河排污口。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入河排污口整改情况,定期跟踪核实工作进度,及时向相关旗市区反馈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16.呼伦贝尔驰宏矿业处理后污水中砷超标,仍用于冲渣,废水变相超标排放。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7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回用水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整改措施:一是对企业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开展核查,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治理。二是督促企业加强运行监管,确保回用水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17.新巴尔虎左旗城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来,废水中总氮排放浓度长期超标,尤其是2020年上半年总氮超标排放率达到92%。

责任单位:新巴尔虎左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通过技术改造和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新巴尔虎左旗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一是针对新巴尔虎左旗城镇污水处理厂长期超标问题进行核查,分析超标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对新巴尔虎左旗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新巴尔虎左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18.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粪液处理设施,粪液经氧化塘简易处理后直接还田。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实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一是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谢尔塔拉农牧场第一牧场、第二牧场制定污染防治设施施工进度计划表。二是按计划表时限完成建设并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三是加强建设项目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四是启动追责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海拉尔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19.鄂伦春自治旗禁养区内的甘河镇八岱山社区有规模以下养殖户22户,养殖粪液堆肥不规范,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督察期间周边群众多次举报。

责任单位:鄂伦春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推动甘河镇八岱山社区22家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粪液实现规范化处理。

整改措施:一是各散养户按养殖规模建设防渗粪液收集池,养殖粪液日产日清。二是在方圆养殖合作社生猪养殖小区内建设满足养殖户需求的粪液堆肥场所,发酵后还田利用。三是开展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核查。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鄂伦春自治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20.呼伦贝尔市红花尔基水库、满洲里市第二水源地等5个水源地未完成水质全指标监测。

责任单位:满洲里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8月底

整改目标:对呼伦贝尔市红花尔基水库、满洲里市第二水源地、陈巴尔虎旗饮用水源地、新巴尔虎左旗饮用水源地、新巴尔虎右旗饮用水源地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工作。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协调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呼伦贝尔市红花尔基水库、满洲里市第二水源地、陈巴尔虎旗饮用水源地、新巴尔虎左旗饮用水源地、新巴尔虎右旗饮用水源地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工作。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21.5个水源地水质存在超标问题,其中新巴尔虎右旗水源地色度、浑浊度、菌落总数等共8项指标超标。

责任单位:满洲里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开展本底论证工作,查明超标的原因,制定对策措施,保障水质稳定。

整改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水源地水质本底判定工作,对水质超标成因进行分析,制定落实水源保护对策措施。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相关旗市区本底论证工作的进度,督促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指导相关旗市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22.额尔古纳市水源地等8个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生活污水散排、违规施用农药问题。

责任单位: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杜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散排、违规施用农药问题。

整改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呼伦贝尔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开展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针对8个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分类整治,提升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水平。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指导相关旗市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23.扎兰屯市水源地等6个旗市区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加油站、啤酒厂等近30个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处置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无关建设项目,消除污染隐患,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整改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针对6个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处置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无关建设项目。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三是完成整改后,根据整改责任单位的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审核;审核完成后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销号申请。

24.呼伦贝尔市尚未建成地市级应急备用水源地。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如期完成中心城区应急水源地建设。

整改措施:一是海拉尔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加快土地征占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办理进度,鄂温克族自治旗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推进解决项目在手续办理、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为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二是市城投公司切实发挥主体责任,加强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快前期手续办理,成立工作专班,压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监管措施:一是将应急水源地建设工作列入对《旗市区领导班子绿色发展考核指标》监控考核指标中,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二是通过建立定期调度、现场督查的工作机制,加强调度、指导,督导市城投公司加快应急水源建设进度。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25.呼伦贝尔市25个乡镇及以下水源地未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

整改目标:2021年年底前完成24个乡镇及以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红花尔基镇供水水源计划接入红花尔基水库,不再单独划分水源地保护区。

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依法依规划定全市25个乡镇及以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指导相关旗市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划定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26.督察进驻时,规划2020年建成的沿海拉尔河流域10个再生水利用项目中有7个项目未建成,其中海拉尔区中水回用管网一、二期项目完成施工总量的60%左右。鄂温克旗大雁镇氧化塘综合治理工程仅完成施工总量的20%,按期完成难度较大。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海拉尔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工程(一期、二期)工程建设任务。完成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氧化塘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任务。

整改措施:一是2020年12月,完成海拉尔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工程(一期、二期)工程建设。二是2020年12月,完成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氧化塘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任务。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

二是监督海拉尔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如发现验收工作推进缓慢,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27.督察进驻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中水未按要求回用企业生产,处理后废水通过海拉尔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入海拉尔河。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依托海拉尔再生水利用项目,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建设中水管网。

整改措施:一是依托海拉尔再生水利用项目,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园区内布置中水管网,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使用中水企业(大唐、驰宏)供水。二是积极推进中水利用工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技改工作完成后,接纳处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污水,达到一级A标准的出水排入中水厂,产生的中水回用企业。

监管措施:一是督促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中水工程建设计划,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

28.陈巴尔虎旗列入“散乱污”关停取缔的企业均为2018年12月就已经关停的煤炭销售公司,陈巴尔虎旗红宝石砖厂、宝日希勒多经砖厂等9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却未列入“散乱污”关停取缔名单。

责任单位:陈巴尔虎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核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制定淘汰退出工作计划,限期完成。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呼伦贝尔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陈巴尔虎旗“散乱污”工业企业淘汰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督导陈巴尔虎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29.鄂温克族自治旗7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粘土制砖厂未列入“散乱污”清理整治名单。

责任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根据产业政策对7家粘土制砖厂开展淘汰退出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对7家粘土制砖厂开展核查检查,制定淘汰退出工作计划,限期完成。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呼伦贝尔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7家粘土砖生产企业淘汰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鄂温克族自治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30.额尔古纳市有1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粘土制砖厂未列入“散乱污”清理整治名单。

责任单位:额尔古纳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根据产业政策对1家粘土制砖厂开展淘汰退出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对1家粘土制砖厂核查检查,制定淘汰退出工作计划,限期完成。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呼伦贝尔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粘土砖生产企业淘汰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额尔古纳市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31.呼伦贝尔市对燃煤小锅炉淘汰监管仍然薄弱,扎赉诺尔区等9个旗市区仍建有78台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责任单位: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扎赉诺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完成9个旗市区建成区内78台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拆改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9个旗市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等相关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建成区内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拆改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拆改任务,并完善工作台账,做到“一炉一档”,以备验收。二是9个旗市区再次根据本辖区已划定的城市建成区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增的小锅炉“发现一台、拆改一台”,杜绝遗漏和违规新建问题。三是9个旗市区建立健全复查工作长效机制,立即对已完成拆改的锅炉开展复查,并要求企业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已拆改但仍继续使用燃煤的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死灰复燃”现象。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随机开展9个旗市区建成区内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拆改抽样检查工作,并对工作台账进行核对。

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32.呼伦贝尔市对燃煤小锅炉污染物排放监管仍然薄弱,部分园区仍建有10t/h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绝大多数未配套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责任单位:满洲里市、海拉尔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

整改时限:2022年9月底

整改目标: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建设,扩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2021年年底前完成莫力达瓦工业园区、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满洲里市进口资源加工园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取缔、改造替代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满洲里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立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采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清洁能源改造或安装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对园区内所有燃煤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治。二是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内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接入集中供热管网、供气管网、清洁能源改造或安装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全面淘汰。

三是加大对园区内燃煤锅炉的监管力度,定期对企业燃煤锅炉进行检测。

监管措施:一是市工信局督促满洲里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分类对燃煤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治。市住建局督促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进度。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园区燃煤小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建设进度。二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满洲里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加快燃煤小锅炉集中整治和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33.满洲里市联众热电、新巴尔虎左旗亿云热电等11家企业未按要求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废气超标排放。

责任单位:满洲里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推动11家企业按要求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实施清洁替代或按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一是针对11家企业未按要求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废气超标排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逐个推进落实。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实现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34.内蒙古通大煤业厂区东侧堆存2.4万立方米煤矸石部分自燃,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烟气污染周边环境。

责任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清理完成堆存的煤矸石,彻底解决烟气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组织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大煤业系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清理堆存的2.4万立方米煤矸石。二是对煤矸石清运过程加强监管,防止煤矸石清运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鄂温克族自治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体废物处置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35.亿云热电、联众热电等7家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责任单位:满洲里市、牙克石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并联网稳定运行。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环境监管,要求7家企业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二是完成在线监测设施联网验收,确保稳定运行。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36.日冕热力、吉顺热力等9家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未联网、验收。

责任单位: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9家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的联网、验收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推动9家重点排污单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联网、验收工作。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在线监测设施稳定运行。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37.呼伦贝尔市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清单的不少企业以原有防风抑尘网代替全封闭堆存实施整改。东明矿业等3家企业露天破碎、筛分粉状物料。阿荣旗嘉禾糠醛等5家企业大量粉状物料露天堆存。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扎兰屯市、阿荣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整改措施:一是针对上述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按照《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分类处置,逐个制定改造方案。二是督促企业按照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三是调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等不正确履职问题开展调查,根据情况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38.全市大部分商混项目及粉煤灰制砖厂均未实施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治理,扬尘污染严重,督察期间群众多次、重复举报。

责任单位: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开展商混项目及粉煤灰制砖厂扬尘无组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解决扬尘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组织开展商混项目及粉煤灰制砖厂扬尘无组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建设防治扬尘无组织排放设施,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原则上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需进行密闭。二是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整改台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整改。三是开展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核查。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各旗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39.全市多个建筑工地未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污染防控措施,扬尘污染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

整改目标: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和绿色文明施工创建工作,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整改措施:一是建筑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建筑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的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可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围挡颜色尽量采用白色或蓝色,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二是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沉淀池,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不得带泥土、垃圾上路。三是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每天进行2次洒水降尘,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确保无浮土扬尘。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要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的临设、围挡、垃圾等必须及时清理完毕,清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四是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运输各种渣土、建筑垃圾等必须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泥浆、垃圾等随车带出场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五是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施工工地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及办公生活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六是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及时覆盖、密闭存放;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水泥等粉细散装材料,采取室内或封闭存放,卸运时要采取遮盖措施,减少灰尘。现场搅拌设备要安设除尘装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施工期间,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下一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监管措施:一是层层传导压实责任。按照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各旗市区主管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督导检查、实行跟踪督办,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开展指导监督服务。按照《全市住建领域开展“迎建党百年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攻坚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服务企业实施方案》(呼住建字〔2021〕50号)、《关于2021年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和绿色文明施工(扬尘治理、食堂食品和创建文明城市)有关要求的通知》,制定《关于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组织开展整改督导检查,提供业务指导服务,努力提高整改效率和质量。三是实行督办销号。坚持“不整改不放过、整改不合格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事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完成整改后,根据整改责任单位的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审核,审核完成后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销号申请。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引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宣传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和绿色文明施工创建、建筑奖项评选和行政执法普法活动等,加大宣传力度,调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向好发展;加强行政监督检查执法,利用红黑名单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0.呼伦贝尔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2019年6月底完成辖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泄漏检测与修复和自动监控安装工作。督察发现,大唐化肥、东能化工、金新化工及北方药业4家公司中仅有北方药业1家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治理工作,东能化工、金新化工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备尚未投运。

责任单位:牙克石市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呼伦贝尔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3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完成2家企业自动设备投运。

整改措施:一是组织3家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二是督促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确保数据稳定上传。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牙克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41.呼伦贝尔市86家喷漆汽修企业中有31家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

责任单位: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新巴尔虎右旗、扎赉诺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31家涉喷漆汽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安装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加快31家喷漆汽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二是再次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增的同类企业加强监管,杜绝遗漏和无治理设施等问题。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42.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4月6日—12日,累计监测到呼伦贝尔市秸秆焚烧火点4707个,占全区58.65%,其中,莫旗1857个火点,扎兰屯市1855个火点,阿荣旗939个火点,秸秆焚烧导致出现大气污染。

责任单位: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公安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大秸秆禁烧力度,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防止重污染天气产生。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原则,切实做好秸秆还田、秸秆青储等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工作,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补偿制度落实力度,不断引导农户深松整地、秸秆还田,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对火点集中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落实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地区、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二是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原则,落实秸秆禁烧工作网格化管理主体责任,在每年“春耕”“秋收”等秸秆焚烧高峰时期,按照“定专人、定职责、定区域、定时间、定要求”的原则,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三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相关旗市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认真组织开展巡查、督查,依法严肃查处焚烧行为,发现焚烧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四是强化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公众媒体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教育农牧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监管措施:一是建立监管台账,及时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旗市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市农牧局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的指导,市公安局指导旗市区加强巡逻防控,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面

43.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贮存油泥约2万吨,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库,现场贮存池全部敞开,部分油泥溢出。

责任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目标:通过整章建制、学习宣传、严查真罚等方式,提高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水平。2021年年底前完成贮存油泥处置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生态环保监管责任,要求企业尽快办理含油污泥转移手续,按要求完成遗留含油污泥清零工作。二是要求企业按照建设危废规范化暂存库的规划方案,完成危废暂存库建设工作。三是完成油泥贮存池规范化建设工作。四是要求企业立即对贮存池围堰周边油泥溢出进行清理并开展自查自纠。

五是启动追责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44.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格栅渣、污泥未按危废进行管理、处置。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规范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污泥和格栅渣管理、处置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要求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建立完善格栅渣、污泥管理工作制度。二是完善污水处理运行台账,并按危险废物管理做好格栅渣、污泥管理工作。三是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格栅渣、污泥进行处置。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海拉尔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45.牙克石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焚烧医废产生的飞灰未按危废进行管理、处置。

责任单位:牙克石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处置飞灰,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对焚烧医废产生的飞灰进行规范处置。二是对牙克石市商顺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技术改造,处置医疗废物工艺由焚烧处置更换为微波消毒处置。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牙克石市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46.海拉尔区小刀电动车等5家电动车零售商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回收废旧电瓶约860块,贮存于居民小区车库内。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牙克石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5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收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合理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整改措施:一是核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限期企业将暂存的废铅酸蓄电池委托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妥善处置。三是对电瓶销售店、电动车、电动摩托车销售店、电动车修理部下发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和转运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并定期开展检查。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海拉尔区、牙克石市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47.全市大部分旗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压滤脱水后,含水率大于60%,直接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21年年底前建立填埋污泥含水率管理台账。科学制定设备升级改造或污泥处置替代方案,确保运往垃圾填埋场污泥满足填埋标准。

整改措施:一是组织开展细致排查。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运往垃圾填埋场污泥,摸清污泥压滤脱水后含水率,建立工作台账。二是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对不符合填埋标准的旗市区,督促指导各地区科学制定污泥脱水设备升级改造或污泥处置替代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生活垃圾填埋场违规填埋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整改工作月报制度,对整改情况每月进行调度。二是强化监督预警。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48.大兴安岭浆纸公司大量桶装脂肪酸钠露天堆存,部分液体外溢,白泥、粉煤灰、炉底灰随意填埋。

责任单位:扎兰屯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脂肪酸钠、白泥、粉煤灰、炉底灰全部规范化处置。

整改措施:一是要求企业建立完善脂肪酸钠、白泥、粉煤灰、炉底灰的管理台账,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二是规范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的具有防渗、防尘、防雨措施的存储库,确保工业固废安全贮存。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检查,确保企业工业固废全部规范化处置。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扎兰屯市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体废物处置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49.根河光明热电贮灰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进行防渗处理。

责任单位:根河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整改措施:一是核查企业贮灰场环评审批手续和未进行防渗处理的具体情况,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开展贮灰场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要求完成备案工作。三是督促企业制定监测方案,对贮灰场开展环境监测,及时掌握贮灰场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根河市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0.呼伦贝尔市共建有13座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部分垃圾填埋场管理粗放,大部分渗滤液仍采取回喷处置。

责任单位: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实现垃圾填埋场规范化管理;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建设渗滤液处置设施,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2021年年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及渗滤液处置全面排查。

整改措施:一是组织制定规范化管理方案。积极指导各地区制定垃圾填埋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整改事项、责任部门、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确保方案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加强渗滤液处置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渗滤液处置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做到垃圾渗滤液无渗漏。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和运行主体的责任,对渗滤液处理出水水质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整改工作月报制度,对整改情况每月进行调度,及时督导进展较慢的整改项目。二是强化监督预警。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51.额尔古纳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外溢。

责任单位:额尔古纳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加大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容积,采取措施防止渗滤液外溢。

整改措施:一是调整垃圾渗滤液容积,由6000立方米增加到12000立方米,对渗滤液池外周围坍塌区域进行紧急修复。二是新建雨水排水沟等设施系统,对渗滤液收集池进行维护、维修,安装收集池观测井管道阀门,防止渗滤液收集池外溢。三是整体更换渗滤液池土工布和防渗膜,切实做到雨水分流和防渗。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整改工作月报制度,对整改情况每月进行调度,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2.扎赉诺尔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扎赉诺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启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进一步优化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和监管水平,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一是核实反馈问题,确保整改到位。立即启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二级处理系统,加强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工作。二是优化处理设施,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在现有渗透液调节池东侧扩建渗透液处理站一处,缩短渗滤液输送距离,切实提升终端渗滤液处理能力。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运行。不定期对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监测记录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整改工作月报制度,对整改情况每月进行调度,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五)自然生态保护方面

53.额尔古纳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成“天地一家人”旅游景点,占地1284平方米建设19座蒙古包和砖混房、猪舍等,督察进驻时,上述违建设施尚未拆除。

责任单位:额尔古纳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拆除额尔古纳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建设施。

整改措施:一是清理保护区核心区内旅游活动。二是拆除保护区核心区内违建旅游设施,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

监管措施:一是实时跟进违建问题查处进度,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额尔古纳市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开展整改工作,必要时由额尔古纳市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法院等部门落实拆除违建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三是后续监管要实时跟进案件查处进度,督促额尔古纳市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局、保护区管理局、法院等部门落实拆除违建的行政强制措施。

54.陈巴尔虎旗现有历史遗留取土采石场100处,违规征占用草原4745亩。

责任单位:陈巴尔虎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编制《历史遗留废弃采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加快对100处历史遗留废弃采坑的治理。

整改措施:一是编制100处历史遗留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二是采取回填、削坡、覆土、复绿等方式对100处历史遗留废弃采坑进行治理。三是加强巡查管控,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违规开矿、取土、采石等违法行为。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陈巴尔虎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整改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5.扎兰屯市15处矿山违规征占用林地329.81亩。

责任单位:扎兰屯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核查、清理非法使用林地的矿山项目,依法进行规范管理,限期完成整改,恢复植被。

整改措施:一是全面统计、核查矿山项目占用林地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占用数量、面积、时间、用途等情况,梳理分类,建立台账。二是依法查处,限期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核实结果,确认违法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查处。三是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用地问题进行排查,发现矿山占用林地问题时及时向林草部门移送并配合工作。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56.兴邦再生燃料、龙腾再生燃料、内蒙古金山矿业违规征占用草原。

责任单位:新巴尔虎右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金山矿业临时占用草原51亩,手续到期未恢复,于2021年7月之前完成草原植被恢复;兴邦再生燃料、龙腾再生燃料企业问题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待查处后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一是结合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矿山企业进行核查排查。二是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加大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各苏木镇综合执法局的工作指导,坚决杜绝各工矿企业非法占用草原行为发生。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三是后续跟进公安部门调查,早日侦办完结。

57.莫拐农场违规征占用草原。

责任单位:牙克石市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征占草原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不断提升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大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力度,强化草原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破坏草原案件,坚决遏制破坏草原生态屏障的违法行为。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三是对违规违法占用草原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适合补办手续的限期拆除。

58.谢尔塔拉农牧场第一牧场、第二牧场、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违规征占用草原。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违规征占用草原问题核查工作;督促现代化农牧业产业园拆除雨水外排围堰,达到植被恢复效果。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谢尔塔拉农牧场第一牧场、第二牧场、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违规征占用草原情况核查;二是对核查确认违法占用草原情况,移送呼伦贝尔市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海拉尔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或限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必要时提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59.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以解决畜牧饲草灌溉问题为名,在辉河国家自然保护区上游立项建设阿拉坦水库。督察发现,该水库下游并无耕地及草牧场需要灌溉,水库蓄水主要用于对外承包养殖及开展旅游活动,水库全年蒸发及下渗量约1900万立方米,全年向下游保护区生态输水仅500万立方米,对下游生态产生较大影响。

责任单位:新巴尔虎左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积极争取牧草和饲草灌溉项目,保障生态供水。

整改措施:一是阿拉坦水库以灌溉为主,兼顾生态、养殖、旅游及防洪等综合利用。水库建成后下游可发展灌溉8.4万亩,并保护下游诺干诺尔嘎查及诺干诺尔防火检查站两个自然村落。新巴尔虎左旗积极争取牧草和饲草灌溉项目,充分发挥水库灌溉功能。二是委托第三方编制方案,明确生态基流量,在充分考虑下游河道过水能力的前提下将灌溉用水量适当转化为生态供水量,最大程度地进行生态供水。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运行管理调度监管,确保阿拉坦水库按批复的运行调度方案进行生态供水。二是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草原上水库整治工作要求,抓紧组织方案上报和论证工作,争取在近期完成整治方案论证。三是切实加大阿拉坦水库生态用水调度,并按月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60.2017年1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要求呼伦贝尔市到2020年完成9.27平方公里矿山环境治理任务。督察发现,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将治理面积缩减为1.80平方公里,截止督察进驻实际完成治理面积仅0.74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牙克石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扎赉诺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改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一是对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据实调查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实施情况。二是根据调查结果,积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三是深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相关旗市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整改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61.海拉尔北山7个取土采石场,至今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治理工作严重滞后。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要求,积极筹措治理资金,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整改措施:一是统筹规划海拉尔北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二是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积极筹措治理资金,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海拉尔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整改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62.阿荣旗查巴奇乡采石场、阿荣旗大时尼奇采石场等6处采石场,至今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治理工作严重滞后。

责任单位:阿荣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已完成阿荣旗查巴奇乡采石场等6处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督促其它矿山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要求进行治理。

整改措施:一是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年度治理计划书,并按计划进行治理。二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将“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阿荣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整改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63.中铁十九局海满高速工程项目2个取土采石场,至今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治理工作严重滞后。

责任单位:陈巴尔虎旗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要求,限期完成海满高速工程项目临时取土采石场进行恢复治理。

整改措施:一是要求施工单位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二是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采取回填、削坡、覆土、修复绿化等方式对海满高速工程项目临时取土采石场进行恢复治理,限期完成整改。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陈巴尔虎旗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整改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三是全面排查海满高速工程项目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要求。

64.扎赉诺尔兴平采石场、建兴采石场、龙鲁石料厂、鑫之源石业有限公司4个采石场,至今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治理工作严重滞后。

责任单位:扎赉诺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督促扎赉诺尔兴平等4家采石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编制年度治理计划书,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要求,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整改措施:一是对扎赉诺尔兴平等4家矿山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二是要求企业编制年度治理计划书,并按计划进行治理,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对矿山企业开展检查。三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将“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扎赉诺尔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整改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65.海拉尔区自然资源局在扎罗木得采石场7万多平方米的采矿破坏区核发2.4万平方米采矿权,要求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对其他4.6万平方米采矿破坏区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

责任单位:海拉尔区党委和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督促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要求。积极筹措治理资金,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整改措施:一是核查扎罗木得采石场7万多平方米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二是根据核查结果,对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矿山企业对有责任主体的破坏区域限期进行治理。三是根据核查结果,编制无责任主体破坏区域地质环境实施方案,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治理。

监管措施:一是按月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海拉尔区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对整改进展缓慢或整改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预警督办,并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整改责任。制定细致周密的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列出整改清单,细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动真碰硬、一抓到底,确保问题一一得到整改、件件取得实效。反馈问题整改由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第一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其他监管单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监督检查,根据整改进展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相关旗市区、市直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监管责任。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地区和部门单位,通过通报、预警、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视情况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追责问责意见,倒逼整改落实。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弄虚作假、表面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履行销号程序。完成整改后,监管单位根据整改责任单位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监管单位审核完成后向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销号申请。


呼伦贝尔市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针对我市存在的违规取水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针对反馈意见指出违规取水仍然存在的问题,按照举一反三、标本兼治、一企一策、分类施策的原则,再排查、再整改,进一步依法规范取水行为,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

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有序整改、高效务实,针对反馈意见指出的各类违规取水问题,全面排查违规取水行为,大力整治违规取水问题,有效遏制违规取水现象,切实有效规范取水管理秩序并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取水管理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整改任务

全面整治未经审批擅自取水、未按规定取水等各类违规取水行为,特别是针对各类园区、高耗水行业、农业灌溉项目等存在问题较多的领域,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排查力度,科学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

(一)立行立改,全面整治。各旗市区要针对反馈意见指出的各类违规取水问题,对标对表认领问题,全面完成反馈问题的整改任务。同时查缺补漏,举一反三,对各类违规取水行为,再排查,再整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有序整改,务实高效。各旗市区对排查出的问题逐项梳理,依法进行问题认定和整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防止“一刀切”,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改实效。

四、整改措施

(一)排查认定。各旗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旗市区为单元,对各类园区、工业、农业、生活等取水单位全口径开展排查,建立排查清单,确保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在完成排查的基础上,各地区要认真梳理,分门别类,精准认定违规取水问题,形成认定问题台账,为下一步整改落实工作做好准备。

(二)整改落实。根据排查出的问题台账,在取水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各旗市区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一企一策,有序推进整改。对于需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审批的项目,积极协调自治区水利厅、松辽委,督促取水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1.对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短时间内能够获得取水许可审批的,正在依法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各旗市区要督促取水单位尽快完成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规范取水行为。

2.对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其他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做到限期整改。

3.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列为禁止性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对列为规范类和整改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三)建章立制。各旗市区要以这次专项整改工作为契机,针对存在的违规取水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找准症结、缺漏、难点问题,总结经验。依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各旗市区实际,建立、完善取水管理的相关制度,如对取水规模较小、工艺简单的项目,简化办事流程,落实好“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等工作,切实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工作步骤

呼伦贝尔市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工作主要包括排查认定、整改落实、全面总结3个阶段。

(一)排查认定阶段(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底)

采取旗市区自查和全市抽查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排查期间,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各旗市区要在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清单、问题认定台账和违规取水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表,进展情况要包含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各旗市区的排查总结报告要于8月31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落实阶段(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底)

各旗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压实责任,严格按照问题认定清单和整治处置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未按规定取水等违规取水问题。各旗市区违规取水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表要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30日前将整改销号文件和佐证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底)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针对违规取水问题,完善取水管理的相关制度,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推进。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工作在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成立市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旗市区政府是违规取水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整改措施,合理安排整改进度,组织违规取水单位,依法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并加强跟踪督办,建立考评机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改实效。违规取水单位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整改任务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各旗市区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监督完成整改工作。市水利局对在违规取水问题整改工作中存在工作推进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的,要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或向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违规取水问题整改工作实行月报、总结和销号制度。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违规取水问题整改难度大、问题多、情况复杂等实际情况,各旗市区政府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必要时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合力,全面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的认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众、媒体监督,加强检查、巡查、暗访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有效遏制违规取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