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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来源: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全盟生态环境保护,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筑好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和万里绿色长城。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坚决、彻底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把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治意识,坚定落实督察整改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央、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从讲政治的高度严肃对待督察整改工作,把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考验,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深刻反思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中的短板和不足,自觉把督察组反馈意见转化为改进工作的思想自觉、转化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转化为推动生态环境改善的实际成效,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全面深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全盟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同步提升。    

  (二)聚焦反馈问题,持续用力抓好整改落实。围绕督察反馈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条逐项分析研究、分解细化,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有力有序落实整改任务。进一步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成果,将推动污染防治攻坚与调结构、优布局、强产业统一起来,下大力气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草原生态保护等问题,加快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强化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深入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切实保护好草原生态环境。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推动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全密闭、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整治、柴油货车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水资源环境问题综合整治,严格落实河湖长制,统筹推进城镇、园区污水管网改造,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确保用水安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保护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突出环境违法问题。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缓慢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三)强化以改增效,不断提升全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质量。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定坚决抓好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始终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大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力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盟委书记任组长,行署盟长任第一副组长,盟委、行署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分头负责、分兵把口,行署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整改各项工作。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属地领导责任,负责整改工作的具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保障落实机制,确保整改工作专人盯、专人抓、专人管。各地党政一把手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力亲为、一抓到底。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监管的责任落实机制。由相关企业(单位)具体实施整改、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实地监管、监管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盟直部门牵头实施行业监管,各责任地区、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扎实推进整改。各地各部门要对照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加大生态环境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防范和杜绝同类问题发生。    

  相关企业(单位)作为整改的责任主体,要做到“五个到位”:一是组织到位,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将整改任务具体责任细化到岗到人,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二是计划到位,各项整改任务要提前制定计划,提交属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审核并严格执行;三是整改到位,按照整改方案真改实改,不得随意降低整改标准;四是自查到位,对整改完成的问题,企业要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报属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复查;五是报告到位,定期、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整改动态和存在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组织协调到位,要形成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好问题整改的综合协调工作;二是指导监督到位,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第一责任,掌握企业动态情况,发现企业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三是复查验收到位,单项问题完成整改后,对照整改内容开展复查,形成自查报告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盟直监管牵头单位申请验收。    

  盟直有关部门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督导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分头负责,发挥好监督指导作用,紧盯整改事项计划规划是否合理、紧盯整改进度质量是否达标;二是服务到位,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沟通,争取各方面支持指导,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三是验收销号到位,监管牵头单位(2个以上监管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监管单位负责)接到旗县市(区)上报的验收申请后,立即组织验收组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自评报告报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自评材料齐全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销号确认文件,视为完成销号,同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备。    

  (三)严格督导检查。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统筹规范督察检查考核,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督办预警和督导检查。盟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进展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相关企业和属地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整改措施落实。    

  (四)及时公开整改信息。按照自治区督察组要求,及时将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通过自治区和盟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整改、监督整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五)严肃责任追究。盟直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要对照整改方案和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分析、定期督查预警、定期通报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汇总情况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盟委、行署;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督察组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要深入核查、严肃查处。对整改落实工作不力,特别是假装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深入调查,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1.督察期间,与领导干部谈话发现,一些干部满足于生态环境现状,认为锡林郭勒盟环境容量大,环境问题不凸显,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缺乏清醒认识。一些部门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过程中,缺少主动担当和作为,存在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甚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委组织部、盟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极端重要性的领悟和把握能力,切实增强各级干部保持战略定力、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整改措施:(1)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干部教育管理,在干部教育工作计划中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课程比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心和主动意识,自觉对标对表,改正在思想认识方面的懈怠情绪和麻痹意识,更加坚决有力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严格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盟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    

(3)强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监管措施:组织部门负责指导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各级组织部门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运用。纪委监委负责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2.锡林郭勒盟《散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将自治区要求的2019年旗县市(区)和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降至29%;将2020年达到60%以上的目标降至40%,同时将时限延期至2021年。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电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属地责任,持续推进散煤综合整治,不断提高旗县市(区)和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率。    

整改措施:(1)2020年底旗县市(区)和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    

(2)监督现有清洁供暖项目稳定运行,鼓励实施热电联产供暖。    

(3)淘汰不符合现行环保政策的燃煤锅炉,推广清洁能源替代和环保炉具替代。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持续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和供热管网建设,监督供热燃煤小锅炉淘汰。能源部门负责协助推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做好“煤改电”“煤改气”电源气源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推进经营性、生产性燃煤小锅炉淘汰,大力推广环保炉具替代。电力部门配合做好“煤改电”电源保障工作。    

3.《锡林郭勒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任务清单要求,由盟公安局牵头、盟商务局配合,2019年底前制定营运柴油车提前淘汰目标及实施计划,但两个部门相互推脱,致使此项工作只停留在纸面上。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部署要求,逐步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整改措施:(1)2020年底全部淘汰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柴油货车(达到报废年限)。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对已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进行查处并强制报废。加大路面查处工作力度,严禁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上路;落实禁限行制度,限制高排放、高污染的机动车行驶。对车主或车主单位主动提出注销登记的,依法及时办理车辆信息注销。    

(3)监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守法经营,建立完善报废淘汰车辆拆解台账。    

(4)监督机动车销售企业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    

监管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关于“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工作任务。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报废环节进行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报废车辆奖补政策。    

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一)草原征占用监管乏力  

4.林草部门执行草原法律法规不力。锡林郭勒盟宏业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取得采矿权,2008年建设厂房、尾矿库、生活区占用草原约280亩,太仆寺旗林草部门直至2020年7月28日才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至今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责任单位:太仆寺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强化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实施专项整治,坚决杜绝违规征占草原现象。    

整改措施:(1)对未批先建占用地地类属性进行核实。依法查处违法破坏行为。    

(2)对经核实占用草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限期恢复植被或完善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3)结合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太仆寺旗林草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调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措施:林草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通过草原图斑核查、现场核查、联合执法等方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核实地类、查处企业违法行为。    

5.  正镶白旗亿豪矿业尾矿库占用草原200亩,2010年建成投运后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责任单位:正镶白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强化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实施专项整治,坚决杜绝违规征占草原现象。    

整改措施:(1)对未批先建占用地地类属性进行核实。依法查处违法破坏行为。    

(2)对经核实占用草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限期恢复植被或完善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3)结合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正镶白旗林草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调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措施:林草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通过草原图斑核查、现场核查、联合执法等方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核实地类、查处企业违法行为。    

6.东乌旗红旗大队采石场、珠恩嘎达布其口岸采砂场《草原作业许可证》分别于2019年5月、6月到期,但仍在违法开采。    

责任单位:东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      

整改目标:强化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实施专项整治,坚决杜绝违规征占草原现象。    

整改措施:(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地单位“批临长占”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2)监督用地单位对受损草原植被进行恢复。对植被恢复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3)结合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东乌珠穆沁旗林草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调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措施:林草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通过草原图斑核查、现场核查、联合执法等方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并防止“批临长占”问题发生。    

(二)矿山开采企业环境问题突出  

7.  一些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以及剥离土和尾矿渣堆存过程中对草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甚至永久性的破坏,自然资源部门动真碰硬不够,履职不到位。督察发现,部分矿山企业未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西乌旗跃进煤矿2004年开始生产,2017年开采完毕,倾倒和堆放的煤渣、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损毁土地面积约6000亩,至今未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责任单位: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严格落实闭坑治理要求,彻底整治企业开采期间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1)将整改任务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缓慢问题专项整改方案一并推进整改。    

(2)监督企业严格按照闭坑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2021年8月底前将倾倒和堆放的煤渣、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进行清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场地削坡平整。2022年12月底前对损毁土地恢复植被,完成治理任务。    

(3)对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调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旬报制度,加强对跃进煤矿治理进展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按时完成闭坑治理任务。        

(2)将跃进煤矿列为202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组织专家对企业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治理进展缓慢、治理效果差的问题,及时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下达督办函,倒逼企业落实治理责任。    

8.中铁资源芒来矿业有限公司在批准采矿范围以外违法进行露天开采近10年,开采面积约1.5平方公里,目前开采规模为500万吨/年,严重破坏草原生态。    

责任单位:苏尼特左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盟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监督企业彻底整治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1)完成对越界开采区域的恢复治理。    

(2)监督企业加大植被管护和养护力度,对年生产500万吨采坑形成的内排土场及时养护,尽快恢复植被。    

(3)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尽快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精准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措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加强对芒来煤矿治理进展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将芒来煤矿列为202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象,组织专家对企业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下达督办函,倒逼企业落实治理责任。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负责对有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追责问责。    

9.蒙能胜利煤田西三露天矿对生态环境隐患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开采范围内仍有35.29公顷尚无用地手续,有16.74公顷尚无草原征占用手续,剥离越界面积达20.54公顷;开采粗放,现场管理混乱,未按初步设计有序开展矿区建设,相关综合治理工作一直未开展;生态修复资金投入不足,2015年至2017年,仅投入约17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治理,年均不足60万元,其中2016年仅投入19万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不科学,未提及矿山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未针对南采区采坑生态破坏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方案;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封闭煤仓和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锡林郭勒煤监站    

整改时限:2021年8月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督察反馈问题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彻底整治企业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按照《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胜利煤田西三露天矿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规定的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监督企业积极开展反馈问题整改,建立相关台账,做好调度及督查督办问题销号各项工作。    

监管措施:落实整改方案规定的监管要求;按照盟整改办印发的《胜利矿区西三矿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办预警机制》,开展整改调度督办与销号。    

(三)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治理进展缓慢  

10. 锡林郭勒盟因采矿、修建铁路、公路及其他建设工程,形成了大量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锡林郭勒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十三五”规划》提出,2019-2020年“全面解决历史遗留无主废弃矿山、计划经济时期老矿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100%”。督察发现,2016年至今,锡林郭勒盟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完成治理面积仅约52平方公里,现仍有约50平方公里未开展治理,治理完成率仅为51%。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大废弃无主矿坑治理工作力度,深入摸排问题底数,利用三年时间彻底完成整治。    

整改措施:(1)将整改任务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缓慢问题专项整改方案一并推进整改。    

(2)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进行全面摸排,摸清无主废弃采坑底数。    

(3)2021年8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三年(2021-2023年)治理计划。2021年12月底、2022年12月底分别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3年底所有废弃采坑全部治理到位。    

监管措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盟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摸底调查工作,彻底摸清全盟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家底”,编制《锡林郭勒盟历史遗留或责任主体灭失废弃采坑治理方案》,集中力量开展治理工作。    

11. 西乌旗白音华镇巴彦都日呼嘎查2010年形成的3处共约800亩挖沙取土采坑,既没有纳入治理清单也未开展治理。    

责任单位: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1年5月中旬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责任主体的环境治理责任,采取工程、生物等综合措施,全面完成采坑治理。    

整改措施:(1)监督挖沙取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督察组指出的3处取料点以及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取料点进行排查勘测并开展恢复治理。    

(2)协调解决牧企矛盾,确保整改任务按期推进。    

监管措施:监督责任主体单位对取料坑进行恢复治理,使治理后的料坑与周边地形地貌相协调。    

(四)保护区湖库存在违规养殖现象  

12. 2019年4月,白音锡勒牧场将位于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扎格斯台湖2300亩湖面出租外包用于水产养殖、捕捞和生产经营活动,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为监管单位,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未落实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农牧局、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盟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坚决杜绝保护区内的非法人类活动。    

整改措施:(1)依法依规清理扎格斯台湖违规水产养殖、捕捞和生产经营活动。    

(2)监督白音锡勒牧场切实履行扎格斯台湖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杜绝违法违规水产养殖、捕捞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3)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尽快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精准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措施:林草部门负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的督查力度。督促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加强日常巡护,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对水产养殖、捕捞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养殖、捕捞行为。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负责对有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追责问责。    

13. 2007年11月,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牧场将位于贺斯格淖尔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贺斯格淖尔水库5000亩水面出租外包用于养殖和开展捕捞作业,贺斯格乌拉牧场作为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乌拉盖管理区自然资源局作为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保护区内违法捕捞行为监管缺失。    

责任单位: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林草局、农牧局、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盟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坚决杜绝保护区内的非法人类活动。     

整改措施:(1)依法依规清理贺斯格淖尔违规水产养殖、捕捞和生产经营活动。    

(2)监督贺斯格乌拉牧场切实履行贺斯格淖尔水库管理主体责任,与养殖单位解除养殖合同,加强日常管理,杜绝违法违规水产养殖、捕捞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3)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尽快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精准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措施:林草部门(乌拉盖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的督查力度,督促贺斯格淖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护,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对水产养殖、捕捞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养殖、捕捞行为。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负责对有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追责问责。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    

(一)大河口国控断面水质下降  

14. 锡林郭勒盟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考核的大河口断面水质2020年目标为Ⅲ类。2020年5月,生态环境部通报“锡林郭勒盟国考断面大河口水质为劣Ⅴ类,呈明显恶化形势,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且较去年同期下降3个水质类别”。4-7月,大河口水质为Ⅲ类,要想达到全年考核任务,需下半年全部达到Ⅱ类水质,完成任务难度极大,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直接影响全盟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的完成。    

责任单位:多伦县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建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强化地表水环境保护,加大上游人类活动及流域内企业排污管控力度,确保水质类别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整改措施:(1)对大河口断面水质不达标问题进行梳理,开展滦河流域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全面掌握滦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查根溯源,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断面水质达到Ⅲ类目标要求。    

(2)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度。全面启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入河排污口,减少排污口数量、降低入河排污量。    

(3)加快推进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棚户区、城镇村、城郊结合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    

(4)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工矿企业、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多伦县蒙东畅彤矿业疏干水工业入河排污口、多伦县诺尔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入河排污口水质达标。    

监管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大河口断面达标工作。水利部门负责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按照《滦河“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加大城区河湖管控力度,依法划定其管理保护范围,督促建立健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推动整改。住建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棚户区、城镇村、城郊结合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        

(二)水源地保护划定工作有待加快  

15. 锡林郭勒盟目前共有234眼水源井,已投入使用183眼水源井,已划定水源地保护区126眼,有108眼井已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尚未获批。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积极开展新、改、扩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整改措施:(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肩负起饮用水水源保护主体责任,合理规划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2)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对饮用水水源地规划选址、建设运行、保护监管、供水保障等各个环节全过程严格把关。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源工程,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论证,坚决避免因选址不合理形成环境隐患。    

(3)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对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逐一梳理、分析水源地未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补齐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短板,确保满足水源地安全保障需求及国家考核要求。    

监管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监管出厂水和管网水出水水质安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划定批复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一级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定期检测用户水龙头水质,并做好信息公开,保障饮用水安全。    

16. 《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等单一供水城市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督察发现,二连浩特市在建14眼备用水源井、锡林浩特市已选定备用水源地并在办理相关手续,锡林浩特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很难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水利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建设,保障突发饮用水水源风险事故时的居民用水安全。    

整改措施:按照《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锡林郭勒盟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推进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1年6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并分步推进。2021年12月底、2022年12月底分别取得阶段性成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监管措施: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监督管理及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住建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监管出厂水和管网水出水水质安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三)城镇污水厂运行管理不到位   

17. 住建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厂运营方面还存在问题。督察发现,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东段污水管网与主管网未接通,上游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长期滞存于管网内,污水溢流频繁。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完善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切实做到市政污水应收尽收并全部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1)接通团结大街东段污水管网,对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2)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对现有管网的运行维护,不断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定期督促调度整改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强化执法监管,查处管网上游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    

18. 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8月底安装出口在线监测设备,但却以“试运行”为由,至今未联网验收,无法对出水水质进行有效监控。    

责任单位:乌拉盖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污染物在线监控,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1)监督企业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完成设备调试运行及自主验收。    

(2)监督企业规范运行污水处理设备,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监管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将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污水处理厂纳入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住建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进行监管。    

19. 锡林浩特市新绿原污水处理厂分别在2019年第一、第三季度的通报中2次被自治区住建厅通报指出出口流量大于进口流量并要求整改,但截至督察时问题依然存在,2020年4月至7月,锡林浩特市新绿原污水处理厂再次出现进出口流量差异过大(累计入口流量404.22万吨、出口流量421.10万吨),相差16.88万吨。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监管,坚决预防和杜绝废水稀释排放或未经处理污水擅自排放。    

整改措施:全面排查分析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流量差异过大原因,结合实际采取强化雨污分流管理,规范厂区废水排放处置,或更换流量计、水表等措施,杜绝流量数据异常。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染物在线监控,依申请提供经上级审核的进(出)口流量数据。        

(四)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20. 督察发现,纳入《锡林郭勒盟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9家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太仆寺旗深能北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万开蒙郭乐肉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羊羊牧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沁牧食品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宏达绒毛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家未按要求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备。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对企业主要污染物实施24小时在线连续监测,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和超标排污行为。    

整改措施:(1)监督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5家企业(太仆寺旗深能北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万开蒙郭乐肉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羊羊牧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沁牧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2)监督暂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3家废水循环利用零排放企业(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装视频监控,确保废水零排放。    

(3)监督间断性生产的2家企业(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宏达绒毛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用电监控设备,以监控其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生产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    

监管措施: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    

21. 全盟共有供热企业24家(不包括热电联产企业),普遍存在未按照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简陋等问题。其中乌拉盖管理区富阳热力有限公司、乌拉盖锡林河热力有限公司、正蓝旗华原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内蒙古君联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鑫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鑫盛达热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白音花镇丰华热力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昕隆达热力有限公司、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富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盛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正镶白旗远通热力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正镶白旗宏源热力有限公司、太仆寺旗鑫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县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县丰华热力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鑫刚供热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欧亚供热有限公司共21家企业的38个排口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实际仅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家企业的3个排口全部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该公司2020年1-4月累计超标排放61天,超标率高达50%。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9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对企业主要污染物实施24小时在线连续监测,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和超标排污行为。    

整改措施:(1)将上述21家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要求,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监督长期停产不具备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正蓝旗华原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太仆寺旗鑫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办理关停手续,拆除相关设备,彻底完成热源替代。    

(3)监督二连浩特市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强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环评要求保证入炉煤煤质,确保污染防治设备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监管措施:加强日常执法监管,监督企业确保治污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一)扬尘污染问题突出  

22. 督察发现,锡林郭勒盟矿区扬尘问题严重,蒙东能源西二号露天矿、白音华三号露天矿、白音华一号露天矿、胜利一号露天矿、胜利西三号露天煤矿5家大型矿山企业在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能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严格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矿山企业扬尘管控,有效控制粉尘产生和扩散。    

整改措施:(1)监督相关煤炭企业规范矿区生产管理,加强煤炭开采、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出厂车辆限载及苫盖措施,做好路段洒水降尘等工作。    

(2)监督企业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和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矿区大气环境要素开展监测。    

(3)督促道路养护单位加大道路保洁及清扫频率,减少运输起尘量。    

监管措施:能源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规范煤炭生产,有效降低产尘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3. 锡林浩特市北外环蒙能胜利西三号露天煤矿至华能电厂路段、锡林浩特市三电厂西门运煤道路、锡林浩特市安快物流北侧环线道路、西乌旗白音华工业园区约20公里园区道路、西乌旗柴达木路约3公里处施工路段5条道路由于清扫不及时,积尘严重,车辆苫盖不严,大型运输车辆经过时扬尘污染突出。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5月底    

整改目标:加大矿山企业车辆出厂管控和道路运输管控力度,加强道路整修和清扫,有效控制道路粉尘产生和扩散。    

整改措施:(1)督促道路养护单位加大道路保洁及清扫频率,减少运输起尘量。    

(2)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强源头治理,重点查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监管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路段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不定期抽查、检查。住建部门负责市政路段综合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4. 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白音华三号露天矿、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6家国企物料露天堆存,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于2019年底前对粉状物料进行全封闭,共计露天堆放原煤约134万吨,扬尘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能源局、工信局    

整改时限:2021年10月底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监督企业对粉状物料进行全封闭,有效防止扬尘。        

整改措施:(1)监督相关企业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对现有粉状物料采取苫盖、密闭等措施,有效减少扬尘产生。        

(2)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制定粉状物料全封闭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相关工程建设。        

监管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住建、能源、工信部门依据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企业规范开展物料全封闭设施建设。    

25. 全盟供热企业24家,东乌珠穆沁旗欧亚供热、正蓝旗华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管理区鹏泰供热、正蓝旗华原集中供热、内蒙古君联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鑫盛达热力、白音花镇丰华热力、多伦县丰华热力8家供热企业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全封闭储煤棚。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日常监管,监督供热企业建设全封闭储煤棚。      

整改措施:(1)监督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要求,建设规范化的全封闭储煤棚。        

(2)对于环评报告未提出明确要求的企业,指导其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建设全封闭储煤棚。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监督供热企业规范开展全封闭储煤棚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6. 全盟纳入2020年管理清单的建筑施工工地共有178家,督察组随机抽查其中的16家,发现西乌旗君泰国际A座、西乌旗万盛名苑B区、绿洲庄园、东乌旗养老院、幼儿园建设工地、多伦县预润豪庭小区、多伦县北疆家属楼、多伦县丰汇家园小区、多伦县新建丰华热电联产项目、多伦县嘉禾江南小区10家存在施工物料未苫盖、施工现场地面未硬化等“六个百分之百”不到位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按照建筑职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对相关施工企业从严要求,有效预防施工扬尘污染。    

整改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监管,监督相关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施工环境整治。    

监管措施: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二)燃煤小锅炉淘汰不彻底  

27. 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区旗县(市、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督察发现,锡林浩特市3家奶食加工厂和中小企业聚集区旭龙彩钢仍有7台燃煤小锅炉。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内 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1)完成对阿乐腾奶食加工部、格林雪奶食加工部、昂吉乐玛奶食加工部3家奶食加工厂的各1台供热锅炉和1台生产锅炉,以及旭龙彩钢厂1台供热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    

(2)加大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排查力度,坚决淘汰排查发现的燃煤小锅炉。    

(3)加强燃煤小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坚决杜绝建成区内新建燃煤小锅炉现象发生。    

监管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经营性、生产性燃煤小锅炉淘汰。住建部门负责监督供热燃煤小锅炉淘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燃煤小锅炉经营管理,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向建成区内销售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8. 乌拉盖管理区、太仆寺旗、西乌旗及东乌旗的城市建成区有25台生活和经营使用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没有纳入淘汰清单,长期使用。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    

整改目标:全部淘汰城镇建成区内 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1)将督察发现的25台燃煤小锅炉全部纳入淘汰清单,限期完成淘汰。    

(2)进一步排查摸底城镇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坚决淘汰排查发现的燃煤小锅炉。    

(3)加强燃煤小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坚决杜绝建成区内新建燃煤小锅炉现象发生。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监督供热燃煤小锅炉淘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经营性、生产性燃煤小锅炉淘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燃煤小锅炉经营管理,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向建成区内销售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进度缓慢   

29. 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到2019年6月底全区完成石化、化工(含焦化)、制药、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ADR)和在线监控工作。但锡林郭勒盟将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与修复完成时限推迟至2020年4月底。全盟应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共有35家,生泰尔科技有限公司、佰世达包装制品公司等26家制药、包装、印刷类企业未纳入整治清单,纳入整治清单的华北石油二连分公司额仁淖尔采油作业区、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赛罕采油作业区、锡林郭勒盟宏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内蒙古中康项目部、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锡林浩特市)、镶黄旗巴音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家企业也未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整改措施:(1)监督列入《锡林郭勒盟污染防治攻坚战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存在问题清单》中需要开展治理的9家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与修复。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要求,对26家制药、包装印刷类企业开展进一步排查并完成治理。    

(3)对辖区内石化、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类企业开展再排查,将排查发现的企业及时纳入整治清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与修复。监督纳入整治清单的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施。    监管措施: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未按要求落实柴油货车整治工作    

30.截至督察进驻时,锡林郭勒盟仍未按自治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柴油车污染排放监督抽检工作。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柴油车年度监督抽检,对超标车辆实施惩处。    

整改措施:(1)按照自治区《柴油车污染治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并开展监督抽检,确保完成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检柴油车数量比例不低于柴油车总数50%、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检排放合格率达到90%的目标任务。  

(2)强化柴油车道路管理与检查,及时查处超标排放车辆。    

监管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柴油货车污染排放监督抽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监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高污染机动车的处罚及禁限行措施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监督。    

31.自治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全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盟市场监管局2019年抽检柴油32批次,合格率为88%;抽检车用尿素15批次,合格率仅60%,均低于自治区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大成品油、车用尿素监督抽检力度。    

整改措施:(1)2020年底对全盟成品油、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2021年底,在自治区抽检计划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对80批次成品油、车用尿素开展自行抽检,确保达到自治区标准要求。  

(2)加强辖区内成品油、车用尿素销售企业监管,提高销售产品合格率。    

监管措施:加大成品油、车用尿素日常监管力度,严把进货关,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抽检活动,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覆盖面。    

(五)工业窑炉整治不彻底    

3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于2020年11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工业窑炉各项治理任务。督察发现,锡林郭勒盟工业窑炉管理台账共有54户企业,西乌珠穆沁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创新环保型砖厂、正蓝旗鑫鹏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泰安砖瓦厂、苏尼特右旗赛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宏源砖制品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金宏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二连市鑫盛砖厂、多伦县显军砖瓦制造有限公司、多伦县富兴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多伦县鑫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多伦县唐景古建环材料有限公司、京盟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兴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建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6家需要纳入工业窑炉管理台账的制砖企业未被纳入。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将排查发现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全盟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分类实施综合整治。    

整改措施:(1)严格落实《锡林郭勒盟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将上述16家企业列入全盟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分类实施淘汰取缔、清洁替代和深度治理措施。    

(2)加大排查力度,将排查发现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锡林郭勒盟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时纳入台账,实施综合整治。    

监管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淘汰一批、替换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确保辖区内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工信部门负责按照产业政策淘汰替换不合格工业炉窑。    

(六)“散乱污”排查整治不彻底    

33. 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排查不彻底,未将应当淘汰和整治的企业纳入“散乱污”综合整治清单,为落后产能和“散乱污”企业提供了生存空间。全盟纳入“散乱污”企业治理清单的共有127家企业,仍有21家未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监管单位:盟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深入排查“散乱污”企业,全部彻底整治。    

整改措施:(1)完成对纳入全盟“散乱污”企业治理清单127家企业综合整治。    

(2)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的通知>》(内环办〔2021〕50号)要求,加强排查复检,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已完成治理的“散乱污”工业企业,严防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对于新发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按照整合搬迁、升级改造、关停取缔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        

监管措施: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整合搬迁、关停取缔任务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升级改造任务落实。    

34. 督察期间,仅在锡林浩特市周边就发现3家奶食品加工、2家涂料加工、喜洋洋生物动力科技公司、赛源工贸公司、金香玉豆制品公司、亿蒙风情食品加工、悠郎食品公司、5家塑料加工企业、1家废品回收共16家未纳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盟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将相关企业纳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清单,实施分类综合整治。    

整改措施:(1)将上述16家“散乱污”企业全部纳入“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清单实施综合整治。    

(2)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的通知>》(内环办〔2021〕50号)要求,加强排查复检,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已完成治理的“散乱污”工业企业,严防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对于新发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按照整合搬迁、升级改造、关停取缔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    

(3)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尽快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精准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措施: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升级改造任务落实。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整合搬迁、关停取缔任务落实。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责任追究组负责对有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追责问责。    

五、垃圾处置方面    

35. 锡林郭勒盟部分旗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不规范,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督察发现,在锡林浩特市、太仆寺旗、正蓝旗城郊多地存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堆放点。锡林浩特市、正蓝旗未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环境安全构成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太仆寺旗、正蓝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城镇建筑、生活垃圾管理。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后达标排放,防范地下水风险。    

整改措施:(1)针对原垃圾坑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治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构成影响。    

(2)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加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及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工作。    

(3)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提标改造,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属地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整改方案,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强化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6. 东乌旗长期未建设配套生活垃圾填埋场,旗城建部门选择废弃粘土矿坑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10余年,已填埋生活垃圾约30万吨;未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环境安全构成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东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建设规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后达标排放,防范地下水风险。    

整改措施:(1)针对原垃圾坑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治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构成影响。    

(2)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处理厂,提高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能力,杜绝发生生活垃圾随意处置情况。    

(3)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完善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促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加快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垃圾治理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强化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7. 多伦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因政府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未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环境安全构成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多伦县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城镇建筑、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后达标排放,防范地下水风险。    

整改措施:(1)针对原垃圾坑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治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构成影响。    

(2)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整改方案,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能力。    

(3)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多伦县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加快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垃圾治理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强化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8. 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未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环境安全构成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县党委、政府    

监管单位: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效防范地下水风险。    

整改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协调推进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提标改造,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建立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各相关旗县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渗滤液施设施正常运行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强化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