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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辐射类)审批工作流程(202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6-05-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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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推动落实“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行动进一步规范辐射类环评审批流程,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服务效能,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辐射类)审批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辐射类)的审批。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第五条 对于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nmg.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应将相关专题评价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四)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委托开展技术审查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向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出具委托函,委托开展技术审查。对符合本流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应当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做好提前指导。

第十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应当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审查报告,并对技术审查结论负责。技术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审查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审查,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以任何理由、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需停止受理,待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治后再行受理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十六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涉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纸质形式履行审批程序,并执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二十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辐射类)审批工作流程(试行)》(内环2023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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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