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预案修订是自2014年发布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来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及预警启动条件、提出了重点污染管控区域应急联动、统一了重点污染物应急减排要求、细化了区直部门工作职责、提高了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
首先调整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根据《环境空气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和原来相比,去掉了蓝色预警,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其次明确预警启动、解除、调整条件。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盟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三是明确区域应急联动。根据我区气象地理特征、大气污染传输影响,设置了三个重点控制区,实行区域污染统筹管理。当各区域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城市要按照区域空气质量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研判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四是明确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五是细化区直各部门工作职责。成立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主席任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的副主席任副总指挥,15个区直部门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建立了区直相关部门“应急影响职责清单”,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耽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