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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中污染物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2-11-0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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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选取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基本指标,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V类功能水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基本指标;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TN和TP。

(二) 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控制指标值原则上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直接/间接)、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要求等因素进行确定,增加了出水“间接排放”和排入“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的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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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