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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2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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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74号)明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建设活动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开展建设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属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的前提下修筑生活设施的,可免于出具认定意见。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监督管理。”

以上答复供参考,关于“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事宜建议以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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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