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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污染源设备验收事宜

发布时间:2024-09-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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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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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