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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水的采样和分包检测

发布时间:2026-03-0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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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不得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技术服务机构需在其备案的业务范围或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内接受委托,不得承接超出自身能力或未备案的业务。这里的业务范围通常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信息或资质认定证书所载内容为准。未经委托方同意,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将受托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若需转委托,必须事先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确保分包方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同时,需注意利益冲突回避。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对其监测结果产生利益影响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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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