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4.3中明确:为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排污单位对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进行数据补全,数据补全标记内容分为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修约补遗数据;手工数据是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或者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得执法监测报告;自动修约补遗数据是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约补遗,自动生成的数据。综上所述,在数据无效期间,排污单位可通过开展手工监测或系统自动修约补遗的方式进行数据补全。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2.2.2中明确: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本标准12.2.4处理;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