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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5〕14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内环办〔2024〕199号),《内蒙古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考评细则(试行)》(内环办〔2025〕34号)等要求,我厅组织对2024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