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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116斤,代价超3.8万元!山西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6-08-3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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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太原市汾河二库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我省审判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

今年4月,正值汾河流域禁渔期。沈某、单某、贺某三人私自买来电鱼设备,趁夜色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三人共捕捞鲫鱼116斤。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1160元。依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评估办法,经专业机构评估,本次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合计38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判令三位被告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8280元,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同时判令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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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