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市场监管局《关于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修订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感法)》(DBxx/T 1244-2017),现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站(6419室),电子版同时发送至nmgjdc@163.com,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赵婧 电话:4632240
附件:1.编制说明
2.标准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