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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4-07-1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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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也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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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