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为,整治行业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为民服务意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决定于2025年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方式,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不进行上线检测、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篡改OBD、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靶向作用,充分利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的威慑作用,强化源头管控,落实机动车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合规达标和污染减排。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 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三、检查范围
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在运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四、检查内容
检验机构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上传检测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等,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替车替气检验,为冒黑烟等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人为干扰检验过程,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织实施
(一)机构自查
检验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对2025年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将纳入全区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考核指标。
(二)现场检查
自治区三个部门与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远程监控状况、大数据分析结果、信访投诉情况确定检查方向和目标,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组成员构成另行发文通知)。对各盟市检验机构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抽取在2024年联合监督检查和2024年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机构进行“回头看”。
(三)检查结果上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完成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理工作,处理结果由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总后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25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抄报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检查期间的工作衔接、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结果通报
各级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通报检查结果,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有效支撑各部门依法履职。
(三)依规依法查处
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停止采信,责令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取消其检验资格。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四)严格工作纪律
开展检查工作期间,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联系人:赵鹏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13754015686
电子邮箱:nmg_dqc@163.com
联系人:安伟强 自治区公安厅
联系电话:19847851521
联系人:李俊萍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13304710517
附件: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自查表
2.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
3.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检查问题汇总表
4.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