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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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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法人登记在我区行政区域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进行备案,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在外省登记,来我区开展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在我区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唐雅雯

话:0471-463206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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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