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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施行。
联 系 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张戎川 常博文
联系电话:(0471)463225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