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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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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布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建议公告如下:

一、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理情况

根据2024年度危险废物申报情况,全区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约763万吨,利用处置量约759万吨,其中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量约359万吨,委托经营单位收集利用处置量约400万吨。

二、全区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情况

截止2024年底,全区危险废物焚烧能力约29万吨/年、填埋能力109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约48万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约981万吨/年;危险废物收集能力约165万吨/年。内蒙古自治区持证经营单位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定期公示,可登陆厅官方网站(https://sthjt.nmg.gov.cn/)进行查询。

三、全区危险废物实际经营情况

2024年,全区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负荷率为51%,焚烧处置设施负荷率为39%,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负荷率为15%。铝灰利用设施负荷率为21%,金属冶炼利用设施负荷率为18%,废铅蓄电池利用设施负荷率为14%,大修渣利用设施负荷率为11%,废矿物油利用设施负荷率为2%。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收集率均为4%。总体来看,我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全类别全覆盖,且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远高于产生单位需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利用处置总体能力过剩。经营设施负荷率较低,经营能力发挥不充分,如废矿物油、大修渣、废铅蓄电池利用等项目。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整体收集能力过剩。

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引导建议

(一)建议不再新增的建设项目:对已满足我区需求、产能过剩的焚烧、填埋和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无法落实产品有稳定、合理市场需求利用途径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以区外危险废物原料为主的项目。

(二)建议谨慎投资的建设项目:大修渣、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综合利用类项目;以含锌废物、含铅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等为原料的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建设项目。

(三)鼓励开展的建设项目: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金精矿氰化尾渣、废盐等低价值危险废物无害化预处理后综合利用项目。鼓励现有经营单位提标升级改造,特别是现有工艺技术水平低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议逐步进行提标改造升级,加大危险废物先进综合利用处置技术研发,提升产业链深加工水平。

建议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时,应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避免产能闲置,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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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