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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7-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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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部门

检查事项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人数

检查时间

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移交线索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自治区本级

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乌兰察布市海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苏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碧水蓝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现场检查

乌兰察布市

4人

2026年716日至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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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