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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10-3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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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类、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类、固体废物类、危险废物类共4类7件典型案例,并对锡林郭勒盟、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等5个盟市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锡林郭勒盟某污水处理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15日,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办的某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该厂”)114小时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恒值线索,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5月6日,该厂工作人员发现外排水总氮自动监控浓度出现超标后,该厂厂长授意工作人员通过更换总氮监测设备采集水样的方式使总氮超标数据下降,并将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手动设置为“进入维护”状态,总氮自动监控设施不再正常进行监测,导致5月6日19:00至5月11日12:00期间(114小时)数采仪将恒值13.29毫克/升认定为总氮浓度上传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在此期间,该厂未对总氮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恢复,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对异常失真在线监控数据进行标记,且该厂副经理指使工作人员伪造手工监测数据上传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直至5月9日,该厂对总氮自动监控设施联排阀进行维护,维护后总氮自动监控设施仍未恢复运行,5月11日8:40开始对总氮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标定,直至当日12:00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恢复运行。调查还发现,2026年1月,该厂就存在厂区负责人授意工作人员通过更换在线监测设备采集水样、伪造设备损坏台账记录和手工监测数据等方式,掩盖出水口总磷日均值超标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

2026年8月1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厂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分别对2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1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万元的罚款,并以该厂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精准治污的基础。本案属于典型的企业为规避监管进行监测数据造假的案件,通过企业管理人员授意、员工配合的方式,干预采样、伪造台账、虚假报备故障,多次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隐瞒超标排放事实。反映出部分排污企业法治意识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线监测运维管理混乱的问题,警示意义深刻。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坚持“零容忍”态度,强化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研判,严厉打击各类监测造假行为,深化行刑衔接、加强部门联动,深挖违法链条,压紧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严防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典型案例二 包头市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7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辖区内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市支队执法人员先行依托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数据筛查锁定异常线索,随后联合包头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开展突击现场检查,现场固定作弊设备、调取后台全部检测数据和全程视频监控,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技术负责人、引车员等相关工作人员逐一开展调查询问;同步委托监测数据分析专业机构开展机动车检测数据专项实验,并出具有CNAS和CMA双认证资质的测试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书,完整查实该机构三类严重违法违规事实:

1.机动车检测机构篡改1号汽油检测线OBD诊断仪计算公式,将IUPR计算公式分子分母倒置。2025年4月16日至现场检查当日,该检测线累计检测车辆6102台,其中使用错误倒置公式检测车辆911台,违规出具虚假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该作弊诊断仪还可直接跳过车辆“两项以上未就绪”强制检测项,累计为159台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

2.2号柴油检测线底盘测功机皮带断裂后,企业未报修更换,擅自篡改设备惯量参数。2026年3月15日皮带断裂起至检查当日,违规使用905kg单惯量参数设备检测3.5吨以上重型柴油车73台,全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企业股东事前商议购置专用替检车辆,现场私设暗管、三通阀切换尾气气路,检测过程中人为遮挡监控设备、虚接尾气采样探头,通过导入替检车辆达标尾气,为尾气超标车辆违规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包头某检验机构通过篡改检测设备参数、改装气路作弊装置、使用替检车辆等多种手段,出具大量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本案涉车辆数量较大、作弊手段多样、主观恶意极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情形,2026年4月29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办本案中,依托机动车排放监管平台线上数据筛查、锁定异常线索后,及时联合属地公安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以电子数据检测专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效能辅助手段固定作弊证据,形成“非现场预警+现场调查+司法鉴定+刑事追责”全链条执法模式,实现传统人工现场检查向大数据精准溯源、多部门协同取证闭环的执法方式转变。在该机构同时存在篡改设备程序、私自改装作弊气路、购置替检车辆等多重造假行为的复杂情形下,对涉案车辆基数庞大、违法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包头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零容忍”、行刑衔接从严打击的鲜明执法导向,对全市所有机动车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形成强力震慑,督促各检测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规范设备运维、检测操作等全流程管理,杜绝各类数据造假、替检作弊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三 通辽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在开展通辽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实战大练兵技能比武活动中,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通辽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两局联合对霍林郭勒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替检等作弊方式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移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

2025年9月12日至25日,霍林郭勒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通辽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霍林郭勒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核查,查实该公司在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涉及车辆414辆。其中,2025年4月8日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123辆。违法情形有尾气排放明显可见烟度,检验过程中存在人为干扰透射式烟度计、插拔替换分析仪进气管、采样探头未插入排气管及用其他车辆替检等违规操作。上述车辆均被违法出具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1月3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行为处以罚款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同时,本案达到《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并建议取消该公司检验资质。

【启示意义】

本案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数量多、数据大、现场核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痛点,创新采用“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模式,通过“通辽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视频回放、数据筛查等功能,实现对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违法机构的精准打击,既保障了执法效能,又体现了“守法不扰、违法严惩”监管原则,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管,提供了高效可行的实践范例,也为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典型案例四 鄂尔多斯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OBD“替检”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由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的4辆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信息一致。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一步通过鄂尔多斯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非现场筛查该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机动车检验数据,发现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8日检验的1118辆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信息一致。经核查,该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机动车OBD检验过程中,使用某机动车进行替检,累计违规出具、使用915份虚假机动车排放合格检验报告(其中2025年4月8日后出具228份虚假检验报告),违规收取环保检测费用合计9.872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罚款4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872万元。同时,本案达到《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并建议取消该公司检验资质。

【启示意义】

本案依托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大数据筛查,以统一CAL/ID、CVN编码为突破口锁定机动车检验机构批量造假线索,实现从“人海式现场检查”向“数据赋能精准执法”转变。同时,该案违法情节严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零容忍”的执法导向,对鄂尔多斯市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五 赤峰市某热力公司未核实下游处置能力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热力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2月与赤峰市某贸易公司签订了《炉灰渣综合利用合同》,约定由后者负责综合利用其热力源厂产生属于Ⅰ类工业固体废物的炉灰渣。经核实,该贸易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炉灰渣综合利用技术能力和相应资质;同时,该热力公司在委托处置过程中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热力公司未履行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义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2026年4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的成功查处,是生态环境执法向“全链条闭环监管”延伸的生动实践。执法人员没有仅停留在末端违法处置行为的查处上,而是坚持“溯源倒查”,精准锁定产废单位未履行核实义务的源头责任,突破了以往固废监管中“重末端、轻源头”的局限,实现了对固废委托处置违法行为的“全环节追溯、全链条打击”。同时,本案也警示相关企业,委托处置并非责任的终结,应当审慎履行核实义务,切勿因“一托了之”而忽视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固废全生命周期监管,完善“产废—委托—运输—处置”闭环管理体系,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本案也提醒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善于运用“溯源思维”和“系统思维”,不能仅满足于查处末端违法事实,更要主动从合同台账、资质审查记录、处置流向等关键环节中挖掘线索,织密固废监管网络,确保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典型案例六 包头市某企业未核实下游处置能力案


【案情简介】

2025年,包头市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环境违法线索,经现场核查发现发现,某固废产生企业将产生的固体废物拉运至二类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水溶性含盐总量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入场要求,超标水溶性盐的固废对填埋场重要环保设施聚乙烯防渗膜造成腐蚀,威胁填埋场区域底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安全,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针对该固废产生企业未对下游固废处置场所处置能力和技术资格进行核实处置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固废产生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的规定,2026年1月19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处罚款70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固废处置全链条违法案件,直接关系群众身边水土生态与民生安全。不合格高盐固废违规填埋,会腐蚀填埋防渗设施,造成土壤盐渍化、地下水污染退化,不仅导致周边耕地质量下降、影响农业生产,还会污染群众生活用水水源,长期危害居民身体健康。该案警示,产废企业和处置企业均需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固废检测和合规处置标准。监管部门需依托督察线索和群众监督,严厉打击固废处置环节违法行为,从源头化解水土污染隐患,切实守护群众人居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七 锡林郭勒盟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炼铅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2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锡林郭勒盟某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热成像仪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库房内存在用土法反射炉+W烟道收集工艺土法炼铅的行为。现场检查发现:有1台正在使用的反射炉,炉内烟气经引风机引入W形烟道,通过3个布袋收尘器收尘后,从厂房东北角的排气筒排放,无其他治污设施。经检测,废气中铅含量超过《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6.8倍以上。现场还有在建未完工的土法反射炉2台、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中频炉3台;反射炉东边铅锡辅料散落堆放,西门附近存放着已冷凝的铅锡合金块5块,每块重约1.5吨—2吨;在距离反射炉约50米的库房东南角堆存已拆解的铅酸电池板(HW31,代码900-052-31)。该项目未办理营业执照、环保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张某等人擅自从事铅渣、锡渣以及废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涉危险废物数量达384吨,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以张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本案的成功侦办,是科技赋能环境执法的生动实践。热成像仪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的精准应用,突破了传统执法“人海战术”对隐蔽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的局限,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锁定、早打击”。本案也警示相关企业,任何试图通过隐蔽手段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以更高效、更精准的方式守护绿水青山,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同时提醒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善于运用“逆向思维”和“系统思维”,不能仅满足于常规巡查和被动接报,更要主动从物流、用电、用水等异常数据中挖掘线索,从源头切断违法生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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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