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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11-0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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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部门

检查事项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人数

检查时间

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交办生态环境部推送超总量问题线索的函》交办企业2024年超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排放总氮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查办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的函》交办企业截止2026年10月19日,2026年总氮已超许可年排放量限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自治区本级

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东部直属队

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

现场检查

赤峰市红山区

2人

2026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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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