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1年法治建设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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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厅党组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成立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自治区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及时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推进措施。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治建设分工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不断强化法治建设落实机制。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干部宪法宣誓暨处级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会议,厅机关全体干部、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盟市生态环境局新任职处级干部进行了庄严的集体宪法宣誓,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依法全面履职。

(二)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厅党组书记亲自部署督办法治建设工作,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内容,将法治建设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等一系列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体系。宁夏中卫美利纸业集团公司与阿拉善盟行署和中卫市政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正在按照修复治理方案开展生态修复,该赔偿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落实年度述法制度与法治建设报告制度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厅党组组织集中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做到依法治污,不断开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新局面;要依法全面履职,不断规范重大决策,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成《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分工方案>的落实举措》相关任务,围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各项落实措施。

三、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

(一)加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力度。积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法规制定和废改释工作。将《内蒙古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列为2022年地方立法项目。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初稿起草工作。报请政府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通过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依法治理。

(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梳理厅本级行政权力事项59项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印发实施《生态环境厅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加强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基本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推动排污权许可事项“跨省通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将占环评总量80%左右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改为备案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项目豁免环评管理。加强建设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帮扶指导,制定出台《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引》,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推动建设项目早日投产运行。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等相关事宜办理流程的通知》,优化审批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20余项。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对15种轻微违法行为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将1525家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遥感、无人机等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企业3996家次,发现问题45个,减免处罚12次,通过电话、网络、现场帮扶等方式为企业服务2557家次。

(三)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是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将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进一步强化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了各级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二是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指导各盟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完成生态环境部移交案件线索梳理核实141件,依法依规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体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协作合作。配套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体系,自治区共有8家机构获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内蒙古环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列入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三是制定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不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督促指导各盟市全部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发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成自治区“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深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全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审核率、典型行业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率、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率均达100%。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研究制定《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实施方案》。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成立了厅“三重一大”决策领导小组;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工作人员六条纪律要求>的通知》,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作为“六条纪律”重要内容;将“科学民主决策”内容纳入《生态环境厅工作规则》,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发布到厅门户网站;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评估专家库,在厅门户网站公布专家名单,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均可以选聘专家库成员。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对拟发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五)健全规范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对我厅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梳理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间,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健全生态环境执法制度体系,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试行)》《典型案例收集报送制度(试行)》《关于印发污染源执法监测与监管协同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履职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15项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厅“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联合入选全区十大法治事件之“以法治力量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做到应移尽移。

(六)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区共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982件,处罚金额1.91亿元,适用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查处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6件。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和在线自动监测环境违法及超标排放污染物案件158件,合计处罚金额2103.62万元。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执法监管,查处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125件,罚金2327.8876万元。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签订省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共同防治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污染。

(七)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风险。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生态环境应急值守的通知》《关于海河流域汛期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的通知》,提前预防预警,强化应急值守,保障汛期环境安全。制定《自治区流域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工作方案(2021—2025年)》,组织开展对黄河、海河、辽河和松花江流域干支流111条河流实施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响应方案编制,推动环境应急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当年完成了滦河“一河一策一图”。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签订“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进一步筑牢华北地区生态屏障。优化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视频监控与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要求填埋、焚烧处置单位派驻环保专员驻场。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汛期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与环境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防范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开展六溴环十二烷淘汰工作。制定涉核重点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印发《核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持续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放射性废弃物。

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问题整改方案,加大实地督导,加强工作调度,强化任务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有力推进,全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一)蓝天保卫战方面。持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10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14家,探索推进电解铝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编制《电解铝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完成工业窑炉综合整治81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42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全封闭改造53个、“散乱污”企业整治173家。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完成燃煤散烧整治11.56万户,包头市成功列入国家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城市范围,三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9亿元。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全区淘汰老旧车辆27614台,实施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1402万台次,建成了自治区本级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强化秸秆焚烧管控,今年春耕、秋收期间,全区共观测到秸秆焚烧火点2524个,较2020年减少10026个。1-11月,全区优良天数比例88.7%,PM2.5平均浓度2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8%。

(二)碧水保卫战方面。着力推进地表水优良水体保护和不达标水体整治,定期开展全区断面水质监测和通报预警,发现问题督促有关盟市第一时间整改。按月向自治区级河湖长报送重点流域水质信息,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高位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着力强化水污染源头防控,印发实施《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封堵及停排入河排污口149个。会同自治区住建厅对呼和浩特市等5个盟市、10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可行性进行现场复核。加强重点河湖保护治理,组织开展2021年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经多轮筛选评比,我区哈拉哈河入围首届全国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完成全区148个旗县级以上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基本建成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

(三)净土保卫战方面。完成10.5万亩耕地安全利用任务、1.29万亩耕地严格管控任务,开展全区780家矿区尾矿库排查。将139个建设用地地块、407家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范围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圆满完成《固废法》执法检查。深化塑料污染治理,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等14个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推动治理工作落地落实。严格危险废物管理,赴各盟市现场指导帮扶,加强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利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严格监管,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工作纳入国家试点。加大农村牧区污染防治,调整优化94个旗县(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实施完成3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组织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申报成为国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全区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估,将全区分布于各盟市的3200个环境风险点位纳入评估范围。完成国家确定的3个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调查工作试点。组织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申报成为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我区在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2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表彰。

五、积极开展生态文明与普法宣传活动

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意识等为重点,以六五生态环境日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十进”等系列活动为载体,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影响广泛、意义深远的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社会各界的生态文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一)积极推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压实执法普法任务分工责任,推动各处室单位结合执法履职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按照生态环境厅执法普法任务分工表,重点宣传普及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物安全法》和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实施方案》和厅学法目录,中心组组织集中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以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邀请专家教授对《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进行了专题讲座。组织厅系统干部职工观看有关《民法典》庭审案例,开展了新任职干部法律知识考查。组织开展了12.4《宪法》系列宣传活动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活动,我厅“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被评为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倡导生态文明。联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等单位组织开展了2021年六五生态环境日主题系列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弘扬生态文化,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新《固废法》颁布实施以来,及时组织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先后举办新闻发布会5次,向社会公开全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开展新《固废法》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挂图、视频、微信以及发放新《固废法》解读手册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宣传和普及新《固废法》有关内容。自治区本级累计开展相关活动23项,刊播新闻报道 200余篇(条),开展法律培训1300余人;各盟市、旗县累计开展活动1500余项,刊播新闻报道3500余篇(条),制作推广宣传产品453 件(套),积极营造新《固废法》贯彻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力度。持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全年在各级各类媒体累计发稿6926篇,召开新闻发布会11次,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主题采访活动21次,联合自治区团委、教育厅、科技厅等举办了首届青少年零碳科技项目创业创新(创意)大赛等各类活动12次,制作COP15专题宣传片《亮丽内蒙古》、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片《从党的百年奋斗中汲取力量》,有序开展4类设施单位公众开放活动,线上线下累计开展活动203次,参与人数达79万人次,组织开展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六五生态环境日主场活动及进社区、企业、农村、高校系列活动,厅主要领导在青海省举办的六五生态环境“生态文明 志愿同行”论坛上作主旨发言。深化生态文明教育和示范创建工作,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完成4家国家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综合评估工作,联合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完成全区首批7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四级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800余次,我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我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受到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五部门联合表扬并在全国交流推荐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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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1年法治建设情况报告

2022-01-13 11:39 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一、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厅党组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成立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自治区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及时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推进措施。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治建设分工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不断强化法治建设落实机制。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干部宪法宣誓暨处级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会议,厅机关全体干部、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盟市生态环境局新任职处级干部进行了庄严的集体宪法宣誓,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依法全面履职。

(二)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厅党组书记亲自部署督办法治建设工作,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内容,将法治建设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等一系列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体系。宁夏中卫美利纸业集团公司与阿拉善盟行署和中卫市政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正在按照修复治理方案开展生态修复,该赔偿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落实年度述法制度与法治建设报告制度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厅党组组织集中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做到依法治污,不断开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新局面;要依法全面履职,不断规范重大决策,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成《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分工方案>的落实举措》相关任务,围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各项落实措施。

三、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

(一)加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力度。积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法规制定和废改释工作。将《内蒙古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列为2022年地方立法项目。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初稿起草工作。报请政府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通过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依法治理。

(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梳理厅本级行政权力事项59项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印发实施《生态环境厅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加强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基本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推动排污权许可事项“跨省通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将占环评总量80%左右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改为备案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项目豁免环评管理。加强建设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帮扶指导,制定出台《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引》,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推动建设项目早日投产运行。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等相关事宜办理流程的通知》,优化审批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20余项。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对15种轻微违法行为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将1525家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遥感、无人机等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企业3996家次,发现问题45个,减免处罚12次,通过电话、网络、现场帮扶等方式为企业服务2557家次。

(三)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是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将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进一步强化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了各级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二是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指导各盟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完成生态环境部移交案件线索梳理核实141件,依法依规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体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协作合作。配套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体系,自治区共有8家机构获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内蒙古环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列入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三是制定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不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督促指导各盟市全部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发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成自治区“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深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全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审核率、典型行业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率、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率均达100%。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研究制定《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实施方案》。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成立了厅“三重一大”决策领导小组;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工作人员六条纪律要求>的通知》,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作为“六条纪律”重要内容;将“科学民主决策”内容纳入《生态环境厅工作规则》,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发布到厅门户网站;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评估专家库,在厅门户网站公布专家名单,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均可以选聘专家库成员。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对拟发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五)健全规范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对我厅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梳理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间,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健全生态环境执法制度体系,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试行)》《典型案例收集报送制度(试行)》《关于印发污染源执法监测与监管协同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履职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15项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厅“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联合入选全区十大法治事件之“以法治力量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做到应移尽移。

(六)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区共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982件,处罚金额1.91亿元,适用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查处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6件。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和在线自动监测环境违法及超标排放污染物案件158件,合计处罚金额2103.62万元。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执法监管,查处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125件,罚金2327.8876万元。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签订省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共同防治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污染。

(七)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风险。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生态环境应急值守的通知》《关于海河流域汛期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的通知》,提前预防预警,强化应急值守,保障汛期环境安全。制定《自治区流域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工作方案(2021—2025年)》,组织开展对黄河、海河、辽河和松花江流域干支流111条河流实施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响应方案编制,推动环境应急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当年完成了滦河“一河一策一图”。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签订“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进一步筑牢华北地区生态屏障。优化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视频监控与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要求填埋、焚烧处置单位派驻环保专员驻场。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汛期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与环境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防范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开展六溴环十二烷淘汰工作。制定涉核重点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印发《核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持续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放射性废弃物。

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问题整改方案,加大实地督导,加强工作调度,强化任务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有力推进,全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一)蓝天保卫战方面。持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10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14家,探索推进电解铝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编制《电解铝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完成工业窑炉综合整治81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42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全封闭改造53个、“散乱污”企业整治173家。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完成燃煤散烧整治11.56万户,包头市成功列入国家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城市范围,三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9亿元。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全区淘汰老旧车辆27614台,实施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1402万台次,建成了自治区本级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强化秸秆焚烧管控,今年春耕、秋收期间,全区共观测到秸秆焚烧火点2524个,较2020年减少10026个。1-11月,全区优良天数比例88.7%,PM2.5平均浓度2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8%。

(二)碧水保卫战方面。着力推进地表水优良水体保护和不达标水体整治,定期开展全区断面水质监测和通报预警,发现问题督促有关盟市第一时间整改。按月向自治区级河湖长报送重点流域水质信息,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高位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着力强化水污染源头防控,印发实施《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封堵及停排入河排污口149个。会同自治区住建厅对呼和浩特市等5个盟市、10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可行性进行现场复核。加强重点河湖保护治理,组织开展2021年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经多轮筛选评比,我区哈拉哈河入围首届全国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完成全区148个旗县级以上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基本建成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

(三)净土保卫战方面。完成10.5万亩耕地安全利用任务、1.29万亩耕地严格管控任务,开展全区780家矿区尾矿库排查。将139个建设用地地块、407家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范围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圆满完成《固废法》执法检查。深化塑料污染治理,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等14个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推动治理工作落地落实。严格危险废物管理,赴各盟市现场指导帮扶,加强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利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严格监管,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工作纳入国家试点。加大农村牧区污染防治,调整优化94个旗县(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实施完成3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组织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申报成为国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全区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估,将全区分布于各盟市的3200个环境风险点位纳入评估范围。完成国家确定的3个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调查工作试点。组织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申报成为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我区在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2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表彰。

五、积极开展生态文明与普法宣传活动

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意识等为重点,以六五生态环境日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十进”等系列活动为载体,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影响广泛、意义深远的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社会各界的生态文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一)积极推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压实执法普法任务分工责任,推动各处室单位结合执法履职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按照生态环境厅执法普法任务分工表,重点宣传普及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物安全法》和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实施方案》和厅学法目录,中心组组织集中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以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邀请专家教授对《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进行了专题讲座。组织厅系统干部职工观看有关《民法典》庭审案例,开展了新任职干部法律知识考查。组织开展了12.4《宪法》系列宣传活动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活动,我厅“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被评为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倡导生态文明。联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等单位组织开展了2021年六五生态环境日主题系列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弘扬生态文化,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新《固废法》颁布实施以来,及时组织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先后举办新闻发布会5次,向社会公开全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开展新《固废法》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挂图、视频、微信以及发放新《固废法》解读手册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宣传和普及新《固废法》有关内容。自治区本级累计开展相关活动23项,刊播新闻报道 200余篇(条),开展法律培训1300余人;各盟市、旗县累计开展活动1500余项,刊播新闻报道3500余篇(条),制作推广宣传产品453 件(套),积极营造新《固废法》贯彻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力度。持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全年在各级各类媒体累计发稿6926篇,召开新闻发布会11次,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主题采访活动21次,联合自治区团委、教育厅、科技厅等举办了首届青少年零碳科技项目创业创新(创意)大赛等各类活动12次,制作COP15专题宣传片《亮丽内蒙古》、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片《从党的百年奋斗中汲取力量》,有序开展4类设施单位公众开放活动,线上线下累计开展活动203次,参与人数达79万人次,组织开展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六五生态环境日主场活动及进社区、企业、农村、高校系列活动,厅主要领导在青海省举办的六五生态环境“生态文明 志愿同行”论坛上作主旨发言。深化生态文明教育和示范创建工作,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完成4家国家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综合评估工作,联合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完成全区首批7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四级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800余次,我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我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受到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五部门联合表扬并在全国交流推荐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