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发展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发规委字〔2023〕1号)要求,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总体看,《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圆满完成。
《规划》共设置21项具体指标,除“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指标因数据未公布未做评估外,20项指标均达到序时进度要求。2022年,全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22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2.9%;全区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为76.9%;水质劣Ⅴ类水体比例为2.5%;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为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实现有效保障。
(一)强化党政责任落实
修订《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自治区、盟市、旗县均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持续推进“一湖两海”及察汗淖尔等重要湖泊治理,呼伦湖、岱海水质保持稳定,乌梁素海湖心断面水质达到Ⅳ类,察汗淖尔流域生态环境呈向好态势。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黄河干流9个国考断面水质全部为Ⅱ类。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79.7%,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二)稳步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铁合金、炼铁、炼钢等过剩产能。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区电力总装机37.9%。构建绿色交通体系,铁路运输货运量占39%。
(三)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
完善政策体系,12个盟市启动编制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工业、能源、交通、建筑等12个分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7方面配套政策措施。14个项目单位先行开展低碳旗县、低碳园区、低碳社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推进交通、建筑领域等碳达峰行动,全区12个盟市中心城区绿色出行分担率6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1%左右。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融合。包头市成功入选全国气候投融资试点。
(四)持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区10家钢铁企业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其中2家已完成;16家焦化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其中3家已完成、3家完成干熄焦改造;完成燃煤锅炉深度治理47台、工业炉窑综合治理210台、物料堆场全封闭改造126个;排查“散乱污”企业226家,全部完成整治,实现“动态清零”。推进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建成自治区本级及中西部6个市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完成燃煤散烧整治49.09万户,全区旗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城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全部淘汰。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成功列入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排名分别为第13名和第15名。
(五)稳步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台账并实施动态更新。深入推进旗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基本实现“一源一档”,列入考核的在用旗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达82.1%。持续开展雨污分流改造、污水收集处理、城镇管网建设,全区平均再生水利用率达42%。已建成并运行的10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达标排放率98.2%。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开展河湖管护“春季”“秋季”行动,开展重点河湖生态治理,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开展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乌海市入选全国首批78个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成功申报进入全国首批19个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兴安盟哈拉哈河被评为国家首批9个“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之一。
(六)扎实推进土壤生态环境保护
完成10.5万亩耕地安全利用、1.29万亩耕地严格管控、12个盟市、3个国家级重点化工园区、67个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874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6.6%。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反馈的491个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包头市“无废城市”3个试点模式在全国推广,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列入全国“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
(七)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化监管,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与国家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并依托监管平台在杭锦旗、奈曼旗和陈巴尔虎旗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人类活动监管试点。乌梁素海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科尔沁草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稳步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包头市达茂旗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兴安盟、呼伦贝尔根河市获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
(八)不断提升现代环境治理能力
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5个项目纳入国家生态环境导向(EOD)开发模式试点,2个园区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3个园区与第三方签约生态环境托管服务。强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任务、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整改任务全部完成,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推进。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完成呼和浩特市黄河水质超级站、呼包鄂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建价。夯实新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规划》实施以来,各项任务有序推进,成效显著,但仍面临绿色发展任重道远、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难度大、部分地区水污染防治存在薄弱环节、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较弱、生态保护压力依然较大、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亟需提升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
一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方案和重点产业链建设方案。二是加大能源结构调整。明确和规范新能源资源开发和管理机制,实施火电灵活性改造。严控煤炭消费增长。三是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公转铁计划实施,提升多式联运承载能力和衔接水平。四是推动重点领域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紧盯碳强度降低目标,推进能源、工业、住建、交通等重点领域协同增效,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
(二)持续推进大气环境改善
一是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扎实推进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治理大气污染。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全力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强化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移动源污染治理。三是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巩固呼包鄂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果,持续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基础设施补短板。加快排水管网混接错接排查整治、老旧破损管网更新改造,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二是着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国考断面水质改善成果,全面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三是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持续深入推进“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为全区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提供示范引领。
(四)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一是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控。开展全区重点区域遗留固体废物(废渣)等重金属污染调查。监督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二是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力度。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一体化运行管护。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三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新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管理,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规范粪污处理台账,降低养殖废弃物环境污染风险。四是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重点对黄河流域化工企业集中区域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开展隐患排查,开展国控考核点位地下水周边环境状况分析。
一是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防沙治沙和“三北”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严格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草原过牧。二是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各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加大矿山整治力度。提升已建成绿色矿山质量,要求新建矿山按照现行标准建设,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回头看”整改工作。四是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点位核查,将重点问题列入“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台账一体推进整改。健全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制度体系。
(六)全面推进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推进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区域噪声自动监测,继续推进温室气体试点、新污染物监测。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完善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化建设标准,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生态之窗”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互联网+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四、规划目标指标及任务调整情况
因自治区《规划》印发早于国家《规划》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文件及专项规划,部分目标指标的名称设定、基准核定、属性设置及个别主要任务安排发生变化,结合工作实际,在本次中期评估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