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945778L/2026-003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文 号 | 内环审〔2025〕1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945778L/2026-00345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文 号 | 内环审〔2025〕1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墩-东营双回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变电工程。(1)苏墩500kV变电站扩建500kV出线2回。(2)东营500kV变电站扩建500kV出线2回。
(二)线路工程。新建苏墩-东营500kV输电线路,新建线路长44.8km,同塔双回路架设,立塔103基。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境内。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二)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三)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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