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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945778L/2026-01672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文  号 内环表〔2026〕67号
成文日期 2026-04-2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945778L/2026-01672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文  号 内环表〔2026〕67号
成文日期 2026-04-2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内蒙古鑫广进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X射线探伤机及探伤室应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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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广进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报送的《内蒙古鑫广进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X射线探伤机及探伤室应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内蒙古鑫广进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新增1台X射线探伤机,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型号:XXG-2505,最大管电压:250kV,最大管电流:5mA,安装于内蒙古鑫广进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生产车间探伤室内。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人员和辐射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在射线装置场所建造及使用过程中,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辐射防护措施和安全设施,确保辐射安全与防护满足有关要求。

)运行期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辐射工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加强对射线装置管理,完善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与防护责任,杜绝辐射事故发生。

加强射线装置安全联锁运行与维护,做好日常检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器,设置规范的电离辐射标志。

)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流程、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我厅委托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本批复不具有其他行政审批前置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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