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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945778L/2026-01723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文  号 内环表〔2026〕57号
成文日期 2026-04-2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945778L/2026-01723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文  号 内环表〔2026〕57号
成文日期 2026-04-22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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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汇科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新建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储升压站-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kV输电线路,新建线路长49km,其中单回路架设37km,同塔双回路单侧挂线12km,立塔158基。

新建输电线路一档跨越松嫩平原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长度252m,不立塔。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浩特市境内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本批复不具有其他行政审批前置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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