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945778L/2024-005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文 号 | 内环办 2020第18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945778L/2024-00558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文 号 | 内环办 2020第18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和审批管理,健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针对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环评审核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本着“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的原则,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和审批管理,健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环评审核专项整治发现问题,本着“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推行“一网通办”和“不见面审批”,进一步减环节、减要件、减时限,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推动环评审批全流程提速,同时做好与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对接工作。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相关专题评价与项目环评一次性完成审查审批。
(二)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实施委托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委托程序。在环评文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环评审批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决定移交同级环境执法机构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清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督查力度,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四)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要加强环境保护目标的审查,依法处理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或行业被生态环境部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要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暂停审批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
(五)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和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服务和指导。指导建设单位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和完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与环评编制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编制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保证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七)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的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对发现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或者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严格依法处理。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抽查比例和频次,严肃查处环评文件编制违法行为。利用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编制单位和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督
(八)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或者重新审核手续;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在重大变动实施前,未主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九)生态环境部门对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要求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方案。
(十)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8〕436号)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建设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等违法行为。
(十一)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验收报告,并详细记录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措施及投资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解决措施,并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生态环境部门要按要求做好环评审批、监督执法等有关工作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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