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任务:
1.统一行使法律法规授予自治区层面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行政执法职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计划;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2.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协调处理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
3.参与跨省区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境内重大和跨盟市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生态破坏事件的执法工作。
4.承担生态环境部对我区挂牌督办案件的督查、检查、解除挂牌督办等相关工作;对排污单位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查处中央和自治区领导批示批办、媒体关注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案件。
5.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委托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全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工作。
6.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栖息等服务功能和损害生物多样性的重大违法行为。
7.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及其数据进行监督执法。
8.承担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全区12369电话举报、网络举报和微信举报受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
9.协助开展自治区例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内设机构:
内设正科级机构7个:办公室、行政处罚室、综合一室、综合二室、核与辐射执法室、在线监控执法室、投诉举报管理室。
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41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7正7副)。
分支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设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东部直属队、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中部直属队、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西部直属队3个相当于正处级的分支机构。 共核定事业编制56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3正6副),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30名(15正15副)。
(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东部直属队主要职责任务:依法承担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域(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自治区层面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的行政处罚相关的现场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等执法职能。 内设正科级机构5个:综合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核定事业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5正5副)。
(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中部直属队主要职责任务:依法承担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区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自治区层面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的行政处罚相关的现场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等执法职能。 内设正科级机构5个:综合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核定事业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5正5副)。
(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西部直属队主要职责任务:依法承担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区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自治区层面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的行政处罚相关的现场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等执法职能。 内设正科级机构5个:综合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核定事业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5正5副)。
其他事项:将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局、原东部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原西部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及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部分职责和人员编制,划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总队。原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负责人: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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