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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10-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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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猛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359号《关于深入应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助力绿色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厅主办,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结合我厅职能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加强平台数据共享共用

内蒙古自治区“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于2022年4月投入使用,具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展示、查询、分析和智能研判、统计等功能,为项目选址出具符合性分析报告。2023年,信息平台为12个盟市103个旗县发放“三线一单”使用账号,全区生态环境系统能够为辖区内建设项目提供服务。2024年,为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智化应用,信息平台接入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纳入“蒙速办”APP,开发网页端和移动端展示和查询功能,为部门、企业、公众提供更加畅通、便捷的环境准入研判分析等服务。

二、强化与相关部门联动对接

我厅强化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信息整合共享,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源头预防效能:一是在分区管控方案编制、调整更新过程中做好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能源等部门的联动衔接,确保分区管控体系中数据资料的一致性;二是相关部门向我厅征询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等意见时,我厅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准确核对与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如发现存在不一致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优化调整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方案,从源头上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是推动相关部门将分区管控纳入本行业管理规程,目前,经我厅积极对接,已将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列入矿产资源开发、绿色矿山建设、“两高”行业管控等重要指标。

三、推动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修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年8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4〕23号),标志着我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进入新阶段。同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立法,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中提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拓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领域。

下一步,按照自治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工作部署,我厅将持续推进地方立法,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地方法律法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法律“硬约束”,并持续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及手机端、公众端功能开发,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共用,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相关领域的落地应用,切实发挥源头指导预防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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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