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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10-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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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民间广场舞规范引导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系和支持,结合我厅职责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政策引领深化依法治噪。自治区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5月28日通过了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要求,禁止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广场舞、健身等活动,其余时间需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的规定,防治噪声污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文明办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公共场所噪声整治,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


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

(二)执法督办压实降噪责任。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力度。2024年,共立案处罚207件噪声污染案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案件49件。开展了全区噪声投诉典型案例督办工作,列入省级典型案例督办案件12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督办案件4件,已全部结案。

(三)科技赋能强化噪声监管。在全区12个盟市政府所在地共设置133个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声源精准分析。呼和浩特市作为噪声地图试点城市,在广场、公园等区域内安装噪声微型自动站31台,实时监测和记录噪声数据,为加强噪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宣传教育提升防噪意识。结合世界地球日、六五环境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噪声防治宣传活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贯,增强公众对噪声污染的防治意识,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格局。

二、下一步工作

(一)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加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衔接联动和广场舞噪声执法检查力度,共同开展日常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创新噪声污染监管手段。完善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强化噪声监测能力。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设置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根据监测结果规范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的时间及地点。鼓励使用无线耳机、定向音响等技术,改善声环境质量。

(三)持续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普法宣传。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引导大家自觉维护和谐宁静的生活环境。推动宁静小区建设,营造“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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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