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平代表:
自治区人大十四届五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萤石资源整合与高质量开发利用的建议》(第212号)由我厅负责分办。经对建议中涉及我厅职能职责范围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要素保障方面
我厅积极配合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萤石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手续办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8号公告)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内政字〔2024〕238号)审批权限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萤石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项目的环评要素保障服务。一是对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我厅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获批。二是对于厅本级审批的项目,我厅在环评编制阶段即介入服务,充分发挥技术评估机构、行业专家作用,指导项目环评尽快具备上报条件,并在正式受理后实行即到即受理即转评估,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三是对于盟市审批的项目,指导盟市生态环境局持续优化提升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加快环评手续办理进度,推动相关萤石矿尽快形成合法产能。
二、关于对萤石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在环境容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方面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污染物总量管理的相关要求,指导盟市积极挖掘总量减排潜力,依法依规解决萤石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项目总量指标来源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