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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10-2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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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乌海市申报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对策建议十分务实,极具参考价值,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支撑体系的建议

一是为进一步强化我区EOD项目的统筹谋划,不断完成政策支撑体系,我厅牵头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初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项目谋划、申报评审、建设实施、绩效评估、退库管理、资金使用、风险防控等全流程工作要求,构建闭环管理机制。已联合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开行内蒙古分行对接研讨相关条款内容,目前正面向自治区各相关厅局开展意见征求工作。《管理办法》待正式印发后,我厅将联合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统筹开展分层、分级政策宣贯和实操培训,切实提升各地区项目策划、落地实施专业能力,引导全区EOD项目标准化、规范化有序推进。二是针对提到的“乌海市作为典型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转型任务艰巨且紧迫”问题,自治区发改委表示将持续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衔接,积极反映乌海市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治理任务重、转型需求迫切的实际困难,争取国家支持。同时,结合乌海市产业转型与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需求,在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产业延链补链等方向,指导乌海市谋划储备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推动生态治理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

二、关于放宽投资额度限制,适配转型实际需求的建议

针对乌海市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绿色产业发展EOD项目相关工作,我厅协同乌海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沟通对接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根据现行政策要求,国家层面已取消新增EOD项目统一入库管理权限,由各地方自主组织实施。结合该项政策导向,我区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未设置投资规模硬性门槛,充分匹配各盟市产业转型、生态治理差异化投资需求。

三、关于优化投资调整机制,保障性项目动态适配的建议

为有效遏制项目建设内容大幅改动、EOD开发模式异化等问题,从严防控投资失控、政府隐性债务两类重大风险,确保项目全程合规落地,生态环境部2024年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评估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4〕102号),明确要求常态化开展EOD项目实施评估,重点评估EOD模式符合性、项目入库实施方案一致性、项目实施合规性三项内容,明确提出投资规模调整超10%即属于实施方案重大调整。

针对评估要求,综合考虑到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困难,为减少项目的财务审计风险,保障项目合规有序推进,建议项目组织主体一要抓实前端谋划,全面深化现场实地调研,精细编制实施方案,精准、审慎开展全口径投资测算,从源头压缩投资偏差空间;二要强化建设期动态管控,常态化跟踪工程施工进度,建立标准化工程变更审批流程。我厅将积极畅通上下联动沟通渠道,若项目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第一时间配合盟市主管部门对接汇报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前置研判、提前处置,严防出现超10%重大投资变更情形,实现项目建设动态适配、风险可控。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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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