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占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制度的提案》(第054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价值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2〕5号)及《<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内发改基础字〔2022〕653号),我厅在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制度工作中配合推动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在决策中的应用。
一是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持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截至目前,在全区42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共布设地表水监测断面8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点位46个,空气监测点位45个,
地下水监测点位438个,千吨万人水源地监测点位17个,涵盖水、气、土等环境要素。我厅按年度组织县域开展生态环境管理数据收集与填报等工作,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和指导。2008—2024年,中央财政累计向内蒙古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83亿元,其中2024年转移支付资金42.5亿元。下一步,将配合生态环境部继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是将生态产品总值增长目标纳入自治区“十五五”规划和林草、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目前我厅已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等内容纳入“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本思路,后续在规划编制中将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积极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统计等部探索将生态产品总值增长目标纳入规划。
三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规定》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磋商程序,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内蒙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下一步,将按照“应筛尽筛”“应赔尽赔”“应修尽修”要求,抓好制度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案件线索筛查及办理,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与司法协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科技支撑,探索将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成果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内蒙古作出更大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