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健全内蒙古矿区生态修复制度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 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56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有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方面
一是2022年6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工矿企业扬尘污染管控,监督企业落实厂区内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要求”。2024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二是重点加强乌海及周边地区矿区扬尘污染整治监督检查,制定实施《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试行)》;2020年以来,组织对区域内矿山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帮扶指导10次,组织乌海、鄂尔多斯、阿拉善三盟市对区域内矿山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3次,重点对矿区企业物料堆场扬尘、生产装卸扬尘控制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对296家工矿企业安装了扬尘视频监控高清摄像头、53家露天煤矿企业矿区边界安装TSP、PM10自动监测设施,严格监督企业落实抑尘控制措施。
二、矿山水污染防治监管方面
强化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2020年以来,针对矿山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104起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三、矿山固废监管方面
一是我厅牵头编制、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从企业责任、综合利用、封场复垦等方面对工矿企业固废作出了监管要求。二是出台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_T 2763-2022)》地方标准,对于我区解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低、回填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奠定了基础。三是把矿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作为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关注内容,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有效促进相关盟市对尾矿、煤矸石等矿山固废的规范管理。四是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填报,指导各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台账,明确产生数量和去向,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四、土壤污染防治方面
我厅正在与自然资源厅联合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2021年以来实施的74个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图斑与自治区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图斑进行套合比对,针对涉及污染的项目和未开展过土壤污染调查的项目,采取不同措施,推进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对发现污染的地块进行科学治理和处置,及时消除污染风险隐患。
五、矿山监督执法方面
一是2024年先后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有力提升监督执法成效。二是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等单位紧密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检查督导,重点对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查处。三是加强矿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做好执法人员、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撑和保障,在日常监管中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保责任制度和环保管理台账,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下一步,我厅将立足职能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规定,认真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类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评工作,实行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全面加强矿山环境监督执法,强化对矿山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压实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矿山“三废”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充分发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震慑作用,压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大力推进自治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能力和质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