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本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砂岩型铀矿开发列为自治区重点保障类项目的建议》(第0718号)由我厅分办。您在建议中提出“将砂岩型铀矿勘探开发项目列入自治区重大能源项目清单,享受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保障,建立包括生态环保在内的多部门参与的定期会商制度”,对于提速推进自治区铀矿冶项目审批,促进区域核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针对砂岩型铀矿开发利用,我厅主要是协助生态环境部做好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评要素保障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一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自治区铀矿开发工作,多次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项目现场踏勘及专家咨询活动;积极参与自治区核产业发展十年规划编制;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铀矿冶项目拟出让区块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进行核查;2026年,我厅高标准落实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组织专家对中核通辽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力锦铀矿床地浸采铀工程等9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开展专家审查和现场踏勘,并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助推项目尽快审批。我厅每年协助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辖区铀矿冶项目开展环境保护例行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铀矿冶设施周边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与铀矿冶企业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核与应急联动互助协议》,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与中核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携手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核安全宣传活动,推动企业核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对铀矿冶项目的信任、理解与支持;全力保障铀矿冶设施周边辐射环境安全。
下一步工作中,我厅将围绕自治区核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继续扛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坚持服务赋能、强化技术支持、加强风险防控,统筹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全力保障砂岩型铀矿开发项目落地,全方位护航自治区核产业绿色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