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须知
欢迎您使用“网上投诉”,了解并遵循以下基本注意事项,将有助于您的投诉能得到及时受理。
1 .受理范围
以下内容属于本信箱受理范围:
( 1 )对我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 2 )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
( 3 )对环境违法、环境污染事件、行为的举报、投诉;
( 4 )对环境突发事件和环境应急事项的报告等。
涉及以下内容不属于本栏目受理范围:
( 1 )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事宜的;
( 2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 3 )需要向来信人求证而又无法与来信人取得联系的;
( 4 )无实际内容的、商业广告及恶意信息。
2 .填写说明
( 1 )投诉的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有虚假,诽谤,攻击他人的内容和言论。否则,您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 2 )要写清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请求及理由,特别是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详细地址,以便我们查处。
( 3 )请准确填写您的姓名、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我们会对您的个人资料保密。生态环境厅将维护您的合法权利。
( 4 )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投诉办理为属地办理。生态环境厅接到您的投诉将转交所属地环保局进行核查和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您。如您对当地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又异议,可向生态环境厅再投诉,生态环境厅将对您的投诉进行复核,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您。
3 .办理时限
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投诉案件办结时限为2个月,个别情况办结时限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