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头部图片 网站头部图片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logo
首页 > 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污染防治和实施效果 > 水污染防治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23 10:35
字号: 大   中  

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向我厅提交了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17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审查认为,排污口设置方案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足以支撑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第四项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你公司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