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为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要求,现将截至2026年4月底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进行公布。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